第八章(第2/5頁)

“是它告訴我的。”帕克簡單地回答,拍了拍面前的勒索信。

作為一名刑事語言學家,多年來帕克分析文件時從不借助語言心理分析軟件,因為這種軟件依據的是歹徒選用的短語和句式。而事實上,偵辦刑事案件時,往往單憑詞匯的使用就可以判斷嫌疑人犯罪與否。幾年前帕克接手過一個案子,一名年輕人因謀殺罪被捕。起因是他和朋友一起去便利店買東西,順手牽羊地偷了點啤酒。店員發現後,抄起球棒去對付他們。朋友把球棒搶過來,反過來威嚇店員。這名年輕人大叫:“給他(Give it to him)!”結果友人一聽,揮棒打死了店員,年輕人因此被控謀殺而被捕。帕克曾經為此出庭作了說明。

檢察官聲稱“給他”是“打他”的意思。辯方則認為是“把球棒還給他”之義。帕克出庭作證時解釋,在美國俚語的演變過程中,“給他”曾經意味著傷害對方,例如開槍射擊、刺殺或出拳打人,但這種意味已經越來越少見,與“漂亮”(swell)、“時髦”(hid)一樣屬於過時詞匯。帕克認為,疑犯是想讓朋友把球棒還給店員。陪審團采信了帕克的證詞。疑犯最後雖因搶劫被判刑,卻免於被控謀殺。

“可是,這個人使用的語句真的很像外國人,”凱奇說,“‘我現在知道’、‘付錢給我’。記得林白之子綁架案【注】嗎?學校裏講過的那個。”

【注】查爾斯·林德伯格三世(Charles Lindbergh Ⅲ),又譯查爾斯·林白三世。美國飛行英雄查爾斯·林白之子,記者稱他為“小鷹”,俗稱“林白小鷹”。一九三二年,僅二十個月大的“小鷹”被綁架,歹徒要求五萬元贖金,兩個月後警方在林白的住宅附近發現了小孩的屍體,嫌疑犯德國移民霍普曼直至被送上電椅都堅稱自己是無辜的,此案是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綁架案。

凡是在匡提科接受過FBI訓練的新手,上刑事課時都聽過林白之子綁架案的經過。歹徒霍普曼之所以被逮捕並以綁架殺人罪被起訴,是因為FBI的文件鑒定師從勒索信的遣詞用句推測,歹徒是德國移民,在美國居住兩三年,據此正確判斷出了霍普曼的背景。語言分析縮小了嫌疑犯的範圍,FBI取得嫌疑犯的筆跡並比對過勒索信後,證實兩者相符,歹徒因此被判有罪。

“好吧,我們一起來從頭看一遍。”帕克一邊說一邊將勒索信放在老式投影儀上。

“掃描後通過電視屏幕放出來看,不是更好嗎?”托比問。

“不好,”帕克倨傲地回答,“我不喜歡數碼影像,越接近正本越好。”他擡起頭飛快地笑了笑,“恨不得跟它同床共枕。”

勒索信被投影在辦公室的一面墻上,灰白的紙面就像一名嫌疑犯,站在大家面前接受審訊。帕克走向墻壁,凝視著眼前放大的字體。

肯尼迪市長:

結局是今晚。掘墓者已經行動,無從阻止。如果你不能如期付款,他將會再度開始殺戮,時間是:四點、八點和午夜時分。

我的要求是現金$兩千萬美元。請將其裝進袋子裏,留它在環城快速路西側六十六號公路以南兩英裏處。放在空地正中間。務必在十二點〇〇之前付錢給我。只有我現在知道如何阻止掘墓者。如果逮捕我,他會繼續殺人。如果殺了我,他也會繼續殺人。

如果你認為我不是玩真的,那麽,掘墓者的有些子彈塗成了黑色。這一點只有我知道。

帕克指著勒索信上的語句說:“I am knowing【注】”和“pay to me【注】”語法的確用得很奇怪。be動詞加上現在分詞,是典型的斯拉夫或德系印歐語系的語法,可能是德國人、捷克人或波蘭人。不過在me前面加上介詞to的說法,卻在這些語系裏均不常見。這些語系的人跟我們一樣,都說“pay me”。這種語法倒是在亞洲語言裏比較常見。我認為主謀故意隨便寫幾個聽起來像外國人的說法,是個陷阱,讓我們誤以為他是移民。”

【注】此處譯文為:我現在知道。

【注】此處譯文為:付錢給我。

“我可不這麽覺得。”凱奇開口道。

“別這麽快就下結論,”帕克堅持,“看看主謀是怎麽做的。模仿外來移民口吻的部分集中在一起,似乎他布下這個陷阱以後就不再故布疑陣了。如果他的母語真的不是英文,這裏應該滿篇都是語法錯誤。看看最後這句話,他又回到典型的英文句型上:‘Only I know that【注】。’不過,通過這一點我可以判斷出他經常上網。我也經常上網,瀏覽罕見文件商的網站和新聞討論群,其中雖然有很多是國外網站,但裏面的人大都用英文留言,因此我很熟悉這種混雜的英文。”

【注】此處譯文為:只有我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