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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嗎?”

“當然啦。我覺得我只是……有時候我覺得自己就像它們,”說著,他指了指瑟古德和馬歇爾,這兩條魚正在他身後漫無目的地遊著,“仿佛我們時刻都身處一個魚缸之中。我們平時就待在這小小的內庭裏,跟外面的世界相隔絕,我們自己做著自己的決定,誰知道其他人都怎麽想?又不是說法院後面有個意見箱,可以收集大家的意見和建議供我們參閱。可是,這時候出了一個斯卡夫朗案,我們忽然就真的知道了大家的想法,因為他們頻頻在背後議論我們——抱歉這麽說,但您也知道事實確實如此。

“接著,又來了一個帕爾格拉夫案,這個案子顯然會引起極大的關注,我們所置身的魚缸仿佛也變得更加渺小了。我覺得,我只是……只是一時被擔憂沖昏了頭,僅此而已。”

“好吧,”我說,“我理解。”

我理解,但只能理解一點兒。說實話,這件事其實非常古怪,不過我已經沒有多余的精力去探究了。

此刻,我必須把注意力都集中在審前會議上。一般情況下,法官只需要在這種會上露個臉就可以走了,剩下的細節問題都交由法院職員來處理。然而,由於昨晚送來的那封信,我必須更加親力親為了。

“那麽,今天上午的審前會議準備好了嗎?”我問。

“應該是。珍·安把會議地點安排在了214,”那是法院二樓的一個會議室,“不過,我不知道那兒的椅子夠不夠用。”

“怎麽?”

“您看到備審案件表上的律師名單了嗎?我都沒敢把它打出來,估計得用上整整一片熱帶雨林的木頭做成紙張才能把那些名字打全。”

聽了這話,我並不感到吃驚。像阿波提根制藥公司這種財大氣粗的被告方,對待律師就像對待遊行上分發的糖果一樣,隨便抓起一大把就往案子上扔。這也是很合理的。律師多一些,通常就能準備得更好一些。而準備得好一些,通常就能贏。金錢是萬能的,在法庭上尤其如此。

“我還沒看。都有什麽人?”

“嗯……原告方只有羅蘭德·希曼斯和兩個助理律師。至於被告方,弗農·威拉茲是阿波提根公司內部的法律顧問,但這次擔任首席辯護律師的是克拉倫斯·沃思。他是紐約的‘萊斯利、詹寧斯與羅利’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

我記得最近一次翻看全美百大律師事務所排行榜時,這個‘萊斯利、詹寧斯與羅利’事務所不是排在第五,就是排在第六。

“還有誰?”我問。

“克拉倫斯·沃思從事務所帶了五個律師來。華盛頓特區的‘格拉哈姆、法隆與法利’事務所來了三個,估計他們主要負責對付食品及藥品管理局方面的工作。‘麥克道爾—沃特斯’事務所負責專利權方面的工作,這應該又是四個律師。然後,‘埃傑頓、阿爾伯特與索普科’事務所還派了兩個律師來充場面。”

“埃傑頓、阿爾伯特與索普科”事務所是諾福克本地的一家律師事務所。他們在本案中其實也就是負責笑臉迎人,並且在法院上下打點關系。被告方之所以雇用他們,主要是由於法律的硬性要求,即被告辯護律師中必須有人具備在弗吉尼亞州聯邦法庭上出庭辯護的資格,而且阿波提根公司也想利用弗吉尼亞州當地律師的出身背景,從原告方手裏分得一點兒主場優勢。

加起來一算,被告方這就已經有十五位辯護律師了,而且還不包括阿波提根公司內部的法律顧問。考慮到這些律師的高額訴訟費,我們很可能要面對一個每小時價值一萬美元的律師代表團。從羅蘭德·希曼斯的立場來看,只帶著兩個助理律師,卻要面對如此龐大的陣仗,實在是前景堪憂。

因此,希曼斯完全有可能采取非常手段來謀求勝利。

“聽起來得坐滿一屋子了。”我說,“你和珍·安打算怎麽對付他們?”

“能不能把這夥人都鎖在屋裏,等他們吵完了再一塊兒放出來?”

雖然他是在開玩笑,不過據我所知,確有法官幹過類似的事情。但我顯然不能這麽做。

“那估計不行。”我說,“證據開示的情況怎麽樣?”

“哎,別提了,希曼斯恨不得把全世界都搬到證人席上去。他申請的證人有十七個科學家,還有阿波提根制藥公司的制藥部門主管、首席財務官和首席執行官巴納比·羅伯茨。他還要求被告方開示一大堆文件、資料等。沃思肯定會想辦法討價還價,盡量削減開示文件的數量,但我覺得最終我們還是得滿足希曼斯的大部分要求。”

“好吧。那你和珍·安打算怎麽安排具體的審前日程呢?”

“我們本來打算給證據開示安排六個月的時間,但考慮到沃思說不定還會要求將這個時間延長,所以很可能最後會定八個月。然後,再拿出兩個月來為馬克曼聽證會做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