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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我的孩子,也為了讓自己心安,我必須集中精力好好地思考一下。不過,我必須拋開丈夫的身份。這個身份會讓我感情用事,阻礙我做出明智合理的判斷。

我要以一個法官的身份來思考。

如果我的法庭上有一個被告人被指控綁架,而且檢方還出示了證據,就跟現在對艾莉森不利的證據一樣,那情況會如何發展?假設這是一次法官庭審,即被告人放棄了要求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直接由身為法官的我來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那麽這樣一場庭審會有怎樣的結果?

檢方證人1號:來自蒙特梭利小學的帕姆女士,這是一位像奶奶般和藹可信的人,而且沒有撒謊的動機。在艾莉森去學校接孩子的時候,帕姆女士認出了她。這跟陌生證人的指證不同,因為帕姆女士很熟悉艾莉森,而且她的工作職責之一就是要辨別開車來學校接孩子的人。她甚至還清楚地說出了棒球帽、墨鏡等穿著細節。

檢方證人2號:一個小男孩兒,雖然年紀太小,證詞可信度較低,但是他也指認了自己的母親就是開車的人。在盤問中,他承認自己在車上的大部分時間都盯著電視屏幕看了,不過他依然覺得是母親在開車。

檢方證物1號:一段監控錄像,拍到了一輛被告人擁有的汽車。在帕姆女士所說的時間點,孩子們上了這輛車。同時,錄像還顯示司機是一個很像艾莉森的女人。

檢方證物2號:由被告手機向被綁架孩子的父親發送的短信。第一條短信說她會去接孩子。另一條短信說讓父親回家,從而阻止了他繼續追蹤一個嫌疑人。

對了,被告辯護律師應該會在審前動議中提出將短信從證物中排除,因為沒有證據能表明這些短信確實來自被告人的手機。而檢方則會反對說,也沒有任何證據能證實這些短信不是來自被告人的手機。因此,不論是哪位法官,都會準許檢方使用證物2號,同時給被告人機會來證明自己沒有發送那些短信。在證明這一點上,被告人的表現似乎非常可信。

然而,被告人的其他證詞有頗為可疑之處。第一,她堅決主張——注意,是堅決主張!——不論是她自己還是她的丈夫都不能向執法機關尋求幫助。通常不是只有罪犯才不希望警察參與嗎?第二,她撒謊說跟兒子一起去了生物博物館,但事實證明並沒有。檢方無須在這一點上多費口舌,法官自然就會明白:對一件事說謊的證人,往往會在其他事情上加以欺瞞。

還剩下一個不解之謎,那就是當兒子在生物博物館的時候,她真正去做的事情究竟是什麽?也許她去見了自己的同夥?又或者她去看了自己的女兒?

此外,被告人還主動進行指紋鑒定,並且自願在房子周圍設立警衛站崗放哨。然而,這太像是精心策劃的O. J. 辛普森[2]式的脫罪手段了,仿佛是兇手本人在振臂高呼:我們會不惜一切代價找到真兇!在這種賊喊捉賊的情況下,警衛是無論如何都抓不到任何人的,科學鑒定也絕無可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至此,被告落座。這些就是我做出判決的全部依據了。那麽,我會得出怎樣的結論?

答案呼之欲出,卻也非常荒謬——艾莉森跟這起綁架案有關嗎?

我內心裏那個情感豐富的丈夫在大聲尖叫:不!絕對不可能!無論什麽樣的母親都絕不會讓自己的孩子置身於如此恐怖的境地,更不要說是艾莉森了!她生育了這兩個孩子,並且將他們撫養長大。從尚在繈褓的嬰兒時期,到蹣跚學步的幼兒時期,再到如今活潑可愛的童年時期,她一直無私地、深深地愛著孩子們。

再說,她為什麽要做出這種事情?難道她想幫丹尼·帕爾格拉夫捍衛專利權?難道她想保護阿波提根制藥公司的股東們?她根本就沒有合理的動機。

可是,我內心裏那位明智理性的法官會怎麽想呢?

法官知道,檢方無須證明被告的動機。他只需要看看那兩個證人,再看看那段監控錄像和兩條短信,這一切都指向同一個結論。

因此,法官會順理成章地判她有罪,並且在當天夜裏心安理得地酣然入睡。

[1] 犯罪側寫師(profiler):從事犯罪側寫工作的人。所謂犯罪側寫(criminal profiling),是指執法機關用來確定嫌疑犯特征和分析犯罪模式的一種調查手段和工具。

[2] O. J. 辛普森(O. J. Simpson,1947—):全名奧倫薩爾·詹姆斯·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前美國橄欖球運動員、廣播員、演員,同時還是一名已被判刑的重罪犯。辛普森因涉嫌殺害前妻妮可·布朗(Nicole Brown)及其朋友羅納德·高曼(Ronald Goldman)被捕,該案件曾轟動一時,但因證據不足,法庭於1995年宣判辛普森無罪釋放。在刑事訴訟無果的情況下,受害者家屬提起民事訴訟,陪審團一致認為,辛普森對高曼的被毆打及意外死亡事件和布朗的被毆打事件應付責任,並於1997年判辛普森對受害者家屬支付3350萬美元的賠償金。2007年,辛普森又因持械搶劫和綁架被捕,再次轟動公眾,並於次年被判處有期徒刑33年,現正在服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