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外:蕭雲天在海東警察學院的講座(第2/15頁)

“這個案件發生的時間已經很久遠了,大家知道,那個時候的科技沒有現在這麽發達。沒有遍布大街小巷的監控探頭,沒有DNA技術,手機都沒有出現更不要提什麽手機定位技術了。沒有這些東西,那怎麽破案呢?只能靠人海戰術。

“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能夠拿起刀殺人的,必然會有一定的原因,作案者一定會有動機。破案的第一步肯定是先要排查被害人的社會關系,看看被害人有沒有和其他人有什麽矛盾。看看到底是仇殺、財殺還是情殺。

“經過警方拉網式的排查,有幾人偷偷地反映了,說李某某和妻子感情不合,曾經聽到過二人吵架。但反映的人只說了這些情況,不讓做筆錄。因為不止一個人說了這個情況,李某某的嫌疑一下子就上升了。確定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之後,警方就圍繞這一點開始去尋找證據。

“經過警方的調查,得出以下結論:第一,李某某案發當天具有作案時間,第一個發現現場的就是李某某,也就是說在李某某到達現場之前,沒有其他人去過現場。李某某完全有可能在作案後將現場處理完畢,再偽裝成報案者。這種情況也不是沒有過,而且還不少。所以說第一個發現現場的人的證言很重要,無論他是不是真正的作案人。

“第二個理由是在李某某衣服上發現了一滴噴濺狀的血跡,血型和被害人一致。那個時候不能做DNA鑒定,只能作血型鑒定,因此當時認為很有可能是被害人的血,當時的專案組認為這血跡的形態非常符合兇案現場所留。大家都知道,血是一種流體,很容易形成各種各樣的形態,由於作用力的不同,就會形成各種各樣的形態,如噴濺型、滴落型等。專案組認為這種形狀的血跡只有在案發現場的人才可能會濺上。

“第三個理由是經過突擊審訊,李某某自己也供認了因為懷疑妻子婚前行為不軌,遂嫉恨在心,當天因為瑣事爭吵怒之下將妻子殺害的事實。

“案件偵破到這裏,我想問問大家,假如你是當時的偵查人員,你會做出怎樣的判斷?會不會認為李某某就是兇手?肯定有的人會認為李某某就是殺害其妻子的兇手。

“命案有那麽多,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也有很多,何況此案中李某某在作案動機、作案時間等方面都很吻合。但我遺憾地告訴大家,此案既有肯定性的證據,還有否定性的證據。案發現場提取的指紋和足跡經過鑒定,認為並非李某某所留,而是他人所留。但因為足跡鑒定存在一定誤差,達不到認定的程度。現場的指紋和李某某雖然對不上,卻並不能排除其他人在此之前到過李家的可能。

“因此,警方就將李某某當作殺人兇手起訴至檢察機關,檢察機關隨之起訴到法院。因為存在的這些疑點,檢、法兩家多次分別開會研究,最終才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集體定論。李某某被判處死緩,在服刑期間,他一直申訴無果。

“或許冥冥之中自有天意,在十年後,當地警方抓獲了一名搶劫殺人犯江某。令人意外的是,江某供述出當年殺害李某某之妻的真正兇手就是他!當天他喝了點酒,去了李某某家,想對李妻圖謀不軌,遭到李妻的反抗,這才殺害了李妻。幸好當年提取的案發現場指紋有幸保存,經過檢驗,與江某的指紋一致,而且江某供述的其他細節都與現場一致,這才印證了江某就是殺害李某某之妻的真正兇手。江某被判處死刑,李某某無罪釋放。

“李某某這樣的案子並不是個案,大家從媒體上估計也知道一些。我在這裏再簡單地列舉一下。

“在『滕某某故意殺人錯案』中,因為河中發現六塊被肢解的女性屍塊,經排查,附近一旅社的服務員石某某失蹤,刑偵人員就想當然地認為被害人為石某某。根據肢解屍體的手法,辦案人員又將疑兇的調查範圍集中在醫生和屠夫兩類人身上。這個案子和我們辦的『人骨拼圖案』類似,可惜那一次警方猜錯了。遂抓捕了屠夫滕某某,後滕某某被判處死刑,執行槍決。但兩年後,所謂的被害人石某某又回來了。

“『吳某某故意殺人錯案』中,市民吳某某在妻子去世後認識了余某,後與余某分手。一天,余某來找吳某某幫忙辦廠,吳某某沒答應,結果當晚余某被人沉屍在動物園的一個湖中。刑偵人員在案發現場收集了六枚煙蒂,其中兩枚驗出含有吳某某的唾液。吳某某後被判處無期徒刑,結果六年後抓獲真兇,吳某某被無罪釋放。

“『佘某某故意殺人錯案』中,因為一具女屍與一名失蹤女子張某相似,張某之夫佘某某被抓,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結果十年後,張某活著歸來,佘某某被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