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內戰的世界(第3/10頁)

這些討論的結果是一套更詳細的協定,其中第二份——《附加議定書II》(1977)——適用於具有非國際特征的沖突。《威斯巴登議定書》中的限定條件繼續適用,因為《附加議定書II》中不包括騷亂和去殖民地化的戰爭,這些內容寫在了《附加議定書I》中,這是首次將國際人道主義法則應用於反帝國主義的鬥爭中。第二附加議定書則將相關的保護和禁止的內容擴展到了內戰,直到今天人道主義法的主要內容依然來源於它。[18]這些保護條款是否適用,取決於一場沖突是否“不具備國際特征”。如果一場沖突被認為是“國際的”,也就是發生在兩個獨立的主權國家之間,那麽《日內瓦公約》的全部內容都適用。如果“不具備國際特征”,它就被共同條款第三條和《附加議定書II》的內容所覆蓋。[19]但是如果暴力並沒有被認定是以上任何一種,也許它是一場暴動或者叛亂,那它就屬於國內司法領域,因此由警察行動制約。在這些情況下,判斷一場沖突是否“不具備國際特征”,即是否“內戰”是至關重要的。

什麽是內戰,什麽不是內戰,這個問題的法律界限一直都保持著彈性和動態變化。[20]國際法學會接下來的一個重大決議,就是關於非國際的沖突(1999)在巴爾幹戰爭過程中的反映:“考慮到在非國家實體之間的武裝沖突正在日益增多,並且特別受民族、宗教或是種族方面的原因所驅動,”它們對平民造成後果尤其嚴重的傷害。國際法學會建議,國際人道主義法律應該被應用於“國內的、發生在政府武裝與一個或幾個非國家實體之間的武裝沖突,或者是幾個非國家實體之間的沖突中”。[21]這個轉變反映了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ICTY,簡稱“前南法庭”)的法理基礎。在20世紀90年代,該庭一直試圖將國際人道主義法應用於內部沖突。

“前南法庭”曾於1996年裁定,1992年的波斯尼亞戰爭從國際戰爭變成了內戰,當時前南斯拉夫共和國撤銷了其對塞爾維亞族的支持。這一次轉變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為被告、波斯尼亞戰爭的戰犯杜斯克·塔迪其(Dusko Tadic)稱該庭對其沒有司法管轄權,因為國際刑事法庭所依據的法律僅適用於國際武裝沖突。於是“前南法庭”1996年的判決在上訴時被推翻。但這揭示了對一場沖突做出內戰的定義關系有多麽重大——在這個案件中,它決定了違反《日內瓦公約》的塔迪其是否必須為此負責。[22] “前南法庭”的上訴法庭在對塔迪其案件進行審判時,將利害關系說得非常清楚:

為什麽要在武力沖突中保護平民,禁止強奸、折磨或者惡意破壞醫院、教堂、博物館以及私人財產,以及嚴禁在兩國交火時使用會造成不必要傷害的武器?為什麽當暴力“僅僅”發生在一國主權領土邊界之內時,又不實施這些禁令,不提供同樣的保護呢?[23]

過去10年中,基於之前一些機構的努力,比如紅十字會,一些國際機構一直試圖就這些問題給出令人信服的回答,並將對傳統戰爭的約束標準擴大到內戰。[24] 2004年修改過的英國國防部手冊中,關於軍方人員的戰爭法部分,就將內戰置於法律理論的戰爭範圍內。[25]美國陸軍2007年突破性的《反叛亂戰地手冊》,在寫作中以發生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一些事件為參考,同樣呼籲將《日內瓦公約》的相關條款運用於叛亂中,並且認可“盡管叛亂可以在兩國交戰時同時發生,但通常它們是發生在一國內部”。[26]

然而,試圖將內戰帶入文明範圍內的努力,近期取得的效果卻一直非常有限,令人沮喪。如“前南法庭”所描述的,無法“完整而機械地將戰爭法移植”到內戰中去。除非所有沖突參與方同意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否則這也是不可能的。盡管如此,“前南法庭”還是為了理想的“移植”而建立了至關重要的一條原則:“凡是不人道的,即在國際戰爭中所禁止的,在內戰中也必須被視為不人道、不被允許的。”[27]隨著這一原則運用到法律中,世界也許就離內戰的“文明化”更近一點。

但問題永遠不會如此簡單。就以2011—2012年的敘利亞為例,普通的敘利亞人明白在2011年整年以及2012年上半年圍繞巴沙爾·阿薩德政權的爭端,屬於一場內戰。但在敘利亞以外,相關的各方卻認為這是有待商榷的。2011年12月,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馬克·托納(Mark Toner)在被問到是否同意一位聯合國官員將敘利亞現在的局勢稱為“內戰”時,他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說:“我們認為在敘利亞的暴力應該停止,包括在所有的對立方之間。但是這並不能將兩者等同,在我看來,使用‘內戰’一詞即帶有這方面的暗示。”[28]至於阿薩德政府,它自然只能看到叛亂。反對方說他們是在反抗。同時,像俄羅斯和美國這樣的大國在幹預與不幹預之間互相競爭,威脅對方說要發起內戰。[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