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革命時代的內戰(第2/11頁)

17世紀晚期的歷史學家重新構建了一系列顛覆性的“革命”,他們還將這種革命範式運用到羅馬歷史的敘述中——從早期王政時代,到共和國時期再到羅馬帝國,包括了幾個世紀的羅馬歷史。[7]例如,英國神職人員勞倫斯·埃查德(Laurence Echard,1672—1730)所著的《羅馬史》(The Roman History from the Building of the City to the Perfect Settlement of the Empire by Augustus Cæsar,1695及以後)就是遵循了這種思路,並且他還運用同樣的思路翻譯了法國學者皮埃爾·約瑟夫·德奧爾良(Pierre Joseph d’Orléans)的著作《斯圖爾特王朝的英格蘭革命史,1603—1699》(The History of the Revolutions in England Under the Family of the Stuarts, from the Year 1603 to 1690,1722)。與此同時,歷史學家維托(Vertot)在完成他的暢銷作品《羅馬共和國的革命史》(Histoire des révolutions arrivées dans le gouvernement de la république romaine,1719及以後)之後,延續這一風格創作了之後的葡萄牙和瑞典的“革命”史。[8]其他效仿者則會仔細剖析歐洲歷史中以及更廣闊的歐亞歷史中的所有革命。綜觀這一流派的寫作,內戰始終被列入革命的篇章中,但是革命在概念上卻沒有和內戰相區分。並且,在歐洲,“革命”成了對亞洲暴力動亂的標準稱呼,包括1644年中國明朝的滅亡。直到18世紀末期,歐洲人不再將亞洲的動亂稱為“革命”。他們小心翼翼地保留這個詞,因為他們要把“革命”一詞用在自己的政治變革上。[9]

那時,當代歐洲思想家至少可以區分三種形式的內戰:大概可以被稱為“繼承者”“超分裂主義”和“分裂主義”。“繼承者”內戰是君主制政體中更容易發生的罪惡。阿爾傑農·西德尼以及其他許多人就曾毫不留情地指出,自中世紀起,“繼承者”內戰就像瘟疫一樣一直籠罩著君權,其源頭就是對歐洲王位繼承權的爭奪。在1680年——當時,在不列顛和愛爾蘭,兩個斯圖爾特家族正在爭奪三個王國的王位繼承權——西德尼寫道,這種繼承權的鬥爭就像羅馬內戰一樣。它們是重復發生的,並且可能永遠不會結束,因為他們是源於君主制的本質:“君主的暴政,和其他人渴望掌權的野心”,就意味著“一場內戰的結束,就是另一場內戰的開始”。[10]這是羅馬內戰的循環模式,轉移到了後羅馬時代的世界中,既包括君主制政體,也包括共和制政體。

“超分裂主義”的內戰,是指對立的黨派爭奪同一片領地的主權。這正如羅馬隱喻中所描繪的,同一個國家分裂成兩派,而他們都試圖取代對方。羅馬人及其繼承者都十分清楚,分歧本身並不是這一類型內戰的主要特點。內戰中的雙方——無論是君主制還是共和制下國家統治者和反抗者——“至少是在一定時期內,形成了兩套分裂的體系,兩個截然不同的社會”,才是這一類型的主要特點。 [11] 這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而非事實。然而,起源於18世紀中期的內戰的法律構建,將會對法國和美國革命期間的爭論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對於19世紀的國際法領域也會有積極的作用,但這是後話了。

“分裂主義”內戰,產生於18世紀後期,是一個相對比較新的現象。分裂,誠然也曾是羅馬時期的一個內戰類別。但當時的含義與後來截然不同。分別在公元前494年、前449年和前287年,羅馬的底層階級——平民——發起了暴動並且撤退到了城外。這被稱為“平民撤離運動”,但最後並沒有發展成為內戰,而且這些運動的發生時間,遠遠早於羅馬人將公民內部沖突稱為戰爭的時期。“分裂”在現代的含義,更多是指一個政治團體試圖脫離本來的政治權威的控制,以獲得獨立身份。或者用美國《獨立宣言》中的話來說,就是“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同另一個民族之間的聯系,並按照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旨意,以獨立平等的身份立於世界列國之林”。[12]18世紀晚期之前有過幾個這樣的先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16世紀80年代荷蘭對西班牙君主的反抗;只有在1776年,英國的北美殖民地成功地從帝國獨立出去之後,這種類型才變得更常見,並獲得了法律上的認可。因此,美國人民為內戰提供了一個真正具有革命性的概念,並且在此後的兩個世紀裏被全世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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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學者艾莫爾·德·瓦特爾(Emer de Vattel,1714—1767)是闡釋內戰的現代含義的偉大開創者。現在的人們多半不知道,他除了是一名學者以外,更是整整100年中最具影響力的法學思想家。他出生於瑞士的納沙泰爾,立志要從事外交方面的工作。他在學校所學的專業,用當代的語言來說,是國家和自然法則,即起源於羅馬法律和哲學的知識傳統,研究如何用人類與生俱來的理性來統治國家和個人的行為。瓦特爾的主要作品《萬民法》(The Law of Nations,1758)[1]是一部全面而簡明的著作,總結了適用於國家行為的自然法則。這部著作讓他在德雷斯頓的薩克森獲得公職,也確立了他作為偉大法學權威的地位。更不用說托馬斯·傑斐遜及其他人在1776年起草美國《獨立宣言》時,正是參考了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