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章 張士誠第二

“這他麽叫什麽事……”

益都城裏,聽到消息的陸謙,先是懵懂,清醒來後就狠狠地摔了個茶杯。

大戰在即。官兵將士都在養精蓄銳,只待來日廝殺。這猛然的卻蹦出了這麽個鳥事兒來。

陸謙很為難,他很坐蠟。

太史公說過,有的人死了輕如鵝毛,有的人死了重如泰山。這戰場上死的人就是比鵝毛都輕,性命不比草芥更貴重了;可戰場之下死了個人卻是比泰山都重。

兩個當事人的身份太‘顯赫’了。

曹正是梁山泊聚義的頭領之一,是林沖的徒弟。老早的就投效梁山泊,雖然僅僅是上了梁山泊一趟,便被派去登州做事,但無疑是屬於山寨老人。且從根源上講,乃屬陸謙的嫡系。他自然不願殺人。

雖然曹正打死了人。

而那王全德也名望不低,是當地有名的大善人,士紳大戶出身,此事一出不知道引來了多少同類人物關注。那事情是傳播的極快,影響已在變大。陸謙都能輕易看到士紳大戶們在其中施展手腳留下的痕跡。

而從王全德的行為角度出發,他還是在為‘官府’作事兒,若是白白的死了去,非但士紳大戶們會大大不忿,就是貧民百姓,也會多有非議,將梁山泊視為往日官府了。

那就是明擺著的——官官相護。如此這梁山泊與老趙家有何區分?一樣的汙黑。憑白會生出諸多的麻煩來。雖說現在這個事情還只限於青州南部。

而更叫陸謙氣悶的卻是,梁山泊現下組織人編撰的法令上,此類事兒根本無有定論。

梁山泊編撰的律法大體上辦照宋律:

【鬥毆及故殺人】

凡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

○故殺者,斬。

○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原謀者,杖一百,流三千裏。余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毆之人,審系執持鎗刀等項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蓋刺配充軍。

可沒有太過詳細的區分其內因由。事實上,對於‘官府’來說,這種事兒也沒必要分的精細。就好比後世,兔子也沒有過失殺人罪,而挑釁殺人和被挑釁殺人的區別似乎也挺那啥。

曹正是一棒打中王全德,為眾人所共見,那是很主動的去打的。說他一個過失殺人都很勉強。

梁山泊的律法中關於這“過失”也是有定論的:若過失殺傷人者,各準鬥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坡。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準鬥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曹正的行為都很不符合其中規定。

而若是秉公而行,按照梁山泊一直來堅持的‘正義’,曹正會死的。

非但是陸謙焦怒,旁邊的林沖也焦急的很。

魯智深開口說道:“那王員外死的是有些虧欠,可他汙蔑曹正兄弟在前,事出有因,恁的要曹正兄弟為他陪送性命不曾?”

“照灑家看,賠付他一筆錢財事了。”

顯然,魯智深也不願意看曹正去死。但魯大和尚乃是耿直之人,梁山泊捧出的旗號是甚?替天行道,除暴安良。他現下如此行為,豈不跟往日裏梁山泊要殺的貪官汙吏土豪劣紳一般樣了?那聲音放得是很低的。

朱貴就非這般了。“乞哥哥高擡貴手,務要放曹正兄弟一則。”乃是明白白的徇私。理由是,曹正潛伏登州,沒功勞也有苦勞,現下梁山泊又是正用人之機,萬萬殺不得啊。

陸謙也就此體會到了“兄弟義氣”的另一個作用,副作用,大大的副作用。

你輕財好施,重然諾,講義氣,對人慷慨大度,寬厚待人,那立馬就能得群輩心意。可這既是‘威望’也是一種道德‘綁架’。這般盡善盡美的大哥怎能殺自己兄弟?就是兄弟犯了錯,責打一番可以,卻萬萬不能殺人的。這講義氣的兄弟太多,各個都是哥倆好,猛地殺人就要失去人心了。

“搞到最後,自己可不能成為‘張士誠第二’了啊。”陸謙面上陰沉,心中猛地這般想道。先前時間裏,他或許想到了兄弟義氣會帶來制肘,卻從沒想的這般清晰。

應該說他還不如張士誠呢。後者好歹還籠絡了不少讀書人士大夫,輕徭薄賦,在自家地盤上很得民心。這一點,連登基稱帝後的朱元璋都極為惱火,以至於當了皇帝後還抱怨說:“當初張士誠竊據江東,那兒的老百姓至今還稱呼他為張王。我今為天子,那幫家夥反而只叫我為老頭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