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章 墨道分歧(第2/2頁)

不過這個人說的道理,倒還真的和泗上那邊正在制法的道理相似。

早在經年之前,墨家內部其實就已經開始討論這些問題,也分出了“道法自然、規矩天志的自然法”;和“惟害無罪、眾義為法”的人定成文法。

關於武王伐紂這件事,有不同的解釋。

墨家“非命”,但是認為有命的人,認為武王伐紂這件事是“天命”。

武王伐紂是否合理?墨家自然也認為合理,但卻不能用玄之又玄的“天命”來解釋。

於是用天志、道法自然的自然法來解釋,而自然法本身就是一種“造反有理”的法。

不管是因為鐵器牛耕火藥的出現不合於“樂土”的階段、還是因為現行的制度之下讓貴族都是蠹蟲而導致他們的封地利益不合理,這些都是一種“自然法”推出的不合理。

可是現行的禮法,卻認定此時的分封建制、貴賤有別的天下制度才是法,所以墨家由自然法推出了現在的禮法不合於天志、不合於道、不合於自然。

按照墨家這些年發展的理論,墨子說我有天志如匠人之有規矩,墨家的法走的是自然法的路子,確信通過理性可以發現最完美的“法”,從而使得所有人得利。

可墨家現在已經在泗上執政,而且本身又有嚴密的組織機構,這就又導致了一個新的問題。

譬如泗上之法,殺人者死,這是定下來的成文法。

可按照自然法而言,殺一人以利天下,當殺。

現在有個壞人,一個非是泗上暴力機關的人將其殺了,那麽殺人者到底該不該死?

按照道家“道法自然”和墨家“上古之時百人百義”的說法,雙方的出發點其實極為類似,只不過解決現實問題的方式道家是往回退到小國寡民的自然狀態、墨家是繼續往前走步入下一層“樂土之世”。

但在出發點類似的基礎上,關於國、法等問題,道家和墨家的分歧就已經相當嚴重。

墨家承認道法自然,並且融合了規矩天志,那麽就要承認在道法自然的上古之時,每個人都有理性可以以“自然”為法,每個人都有執法權。

這個人違背了“道法自然”,那麽就去處置,那時候在“道法自然”的上古之世或許真的是美好的。

以墨家經過適篡改之後的《同義》篇來看,之所以認為舍棄了這種美好的上古之世,是因為人人逐利這是本性,而這種本性導致人們會違背“兼”這個概念上的人之利,以至於墨子所言的“內者父子兄弟作怨惡離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藥相虧害。至有余力,不能以相勞;腐蠹余財,不以相分;隱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亂。若禽獸然。”

那麽,鑒於這種情況的出現,於是人們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權力,以達成了一個超然於眾人之上的“公共權力”,這個放棄的權力中,包含了自然之道的執法權。

個別的人沒有執法權,因為在“選賢人為天子”的時候,等同於讓出了執法權,將執法權成為一種公共權力,使得可以維護天下人的利。

從這一刻開始,墨家和道家的分歧就已經出現。

墨家認為,國家、私有制、的產生是一種必然。

道家認為,國家、私有制的產生是偶然。

墨家認為,國家和法,本身沒有錯,錯的是國是誰的國、法是怎麽定出來的。是否有以天志、自然為指導,從而讓法更加趨近於自然之道。

道家認為,國家和法,本身就是錯的。所以“法令滋彰,盜賊多有”,這天下要相信每個人都知曉自然之道,使得每個人都有執法權,小國寡民,從而天下大治。

墨家認為,法的制定,要以自然之道為基礎,以天志為規矩,然後逐條驗證。法應該是有利於天下萬民,同時又能保護每個人的“權”、“利”等,因為天生萬民,而萬民的存在本身就是天志之一,所以每個人的生命權、財產權這些,都屬於自然之道。

道家認為,只要退回到小國寡民,重回人類的“自然狀態”,那麽天下也就不需要成文的法、成文的令以及各種暴力機關,要相信人天然的社會性和理性,將公共權力的執法權、立法權還給每個人。

墨家認為,天下利器、技巧的提升,使天下財富的總和增加,使每個勞動力創造的財富增加,所以這是進步的。只不過天下的制度,現在不符合此時的生產力,所以導致了現在天下的混亂和貧困。

道家認為,天下利器、技巧的提升,使得天下不可能退回到小國寡民的狀態,從而使得天下大亂。是故“人多利器,國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已經得知自然狀態是最好的,而現在天下是混亂的,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放棄這些技巧和利器,退回到自然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