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章 村鄉(鎮)縣府制度

1853年,農歷正月十六,馮雲山在廣東巡撫衙門宣布,成立聖王王府。原來的聖殿諸官自動轉為聖王王府屬官。

聽到羅大綱、林鳳祥和陳天仕等人率兵完全占領了高雷瓊等三府後,馮雲山派出在廣州城內的張拔山率領乙二旅趕赴瓊州府駐守,接替在那邊的甲一師一個步兵團。又派出鄭元伯率領乙一旅趕赴高州雷州等地駐守。

接著,在兩廣和其余占領區域全面推廣永州土改試點時推行的地方村鎮制度,並且,將地方村鎮制度建立完善起來。

為此,聖王馮雲山頒布了《聖王王府各級機構設置細則》,在裏面規定,兩廣等凡討虜軍占領區域,正式全部實行細則規定的機構設置。

每五戶人家為一伍,每二十五戶,也就是五伍人家為一村小隊,設立一小隊長管理二十五戶人家日常生產生活。

每一小隊,設有小倉庫一座,保管公有的生產物資,共用耕牛、大鐵犁、風車、水車等物,供各家各戶輪流使用。

按照馮雲山的設想,這個小隊,便成為最小的基層單元,便相當於後世中的村民小組,但又強化了集體的作用,使二十五戶人家,成為一個整體,一個農村最小的農村公社組織。

每十個小隊左右,設為一村。每村選一村長,選一賬房和典庫,負責管理二百到三百戶人家的日常生產生活。村長、賬房和典庫均為兼職,有少量薪水,由全村百姓一道支付。

每村設村級倉庫一座,除了保管公有的生產物資外,還存放上級部門發放下來的錢糧,作為備用,誰家遇難,便可申請較低的利息借用。當然,若是不還,便扣除其在公用倉庫的財物,甚至派鄉官強制執行歸還。

每十村設立一鄉或鎮。境內無上二千人的圩集,便為鄉,若是有超過二千人規模的圩集,便稱之為鎮。

鄉與鎮同級,設鄉長或鎮長正副各一名,另設賬房、典庫、稅師、警師、醫師、教師等若幹人,由鄉鎮長管轄,薪水俱由上級支付。

鄉鎮內均設立一座鄉庫或鎮庫,存放全鄉鎮共用的生產物資,以及上級機構發下的各類器物,由賬房、典庫共同管理。

稅師負責全鄉鎮各村的戶口清查與土地丈量、劃分等級和田地劃分,最重要的是糧稅核算與征收。每個鄉鎮設立一稅務所,也是由稅收負責管理。各村百姓的糧稅,便交與稅務所。

每個鄉鎮設立一處警務所,由警師管理,負責全鄉鎮的新兵招募、初步訓練,還有日常的小型民事糾紛、仲裁,當然,最大的任務是負責鄉鎮的治安,抓捕盜賊罪犯,組織警務所協助地方預備役抵抗敵軍入侵。

設立一醫務所,由醫師管理,為全鄉鎮百姓治病,預防瘟疫。

設立一家小型農民教習所,由教師管理,白天教習當地十四歲以下孩童,無論男女,啟蒙各類國學和西學;夜晚則教習當地鄉民識字、種植、養殖和手藝等技能。

每個鄉鎮設立一處中華復興會分會,馮雲山規定,鄉鎮長必須是從會員中選取。

原則上,縣或州,仍然按原有區域劃分,這樣一來,每個州縣下面的鄉鎮,並不是一致的。

州縣仍沿用滿清的大致不便,只是將原來的知州、知縣改名為州長、縣長,設正副各一名,名義上是聖王委派下來,替聖王掌管全州(縣)政事。

設立縣衙或州衙,下設庶務、財務、教務、醫務、警務、工務六部門。

其中:庶務管人事和民政;財務管戶口和財糧、稅收;教務管教化和宣傳禮祀;醫務管疾病治療和瘟疫防治;警務管傳喚訴訟、緝捕案犯、治安調解以及新兵招募、士兵退伍安置等;工務負責工匠的管理,城建、水利、交通、廠礦等事務。

尤以庶務、財務、教務、警務、工務五個部門事務繁雜,人手所需頗多。

州縣、鄉鎮兩級的長官、附屬官吏均有薪水糊口,薪水由本州縣財務,按聖王規定的登記進行發放。

每個州縣,成立一家農民教習所,由州縣的教務長管理。日夜開展教習活動。從每鄉、鎮選取優秀聰慧少年或鄉民,集中統一教授各類知識,考察合格後,派往州府重地或討虜軍之中,委以重任。

另外,教務長每季還需組織輪流人員至各鎮宣傳滿清入關以來的種種惡行,如揚州十日、嘉定三屠、廣州大屠殺等,醜化滿清朝廷。

每個州縣,成立一家百姓醫院,由醫務長管理,開設平價藥鋪,聘請郎中坐堂治病,並負責訓練穩婆與醫護女兵。

每個州縣設立一警務局,由警務長管理,負責全州縣的新兵招募,還有日常的民事糾紛、仲裁,和全縣的治安,管理本州縣地方預備役士兵,負責警戒和對抗外敵入侵。

每州縣又都有自己的稅務局,下面各鄉鎮上交的糧稅,均存入稅務局總庫中,定期全部上交給上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