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 永州土改試點(二)

《聖國田畝制度》不僅僅是分田地的內容,它還構築太平聖國的地方社會基礎架構。

一是規定了農民平分土地的方式:以戶為單位,不分男女老少,按人口數量平均分配。太平聖國將土地按產量的多少,分為五等,然後好壞搭配分配各戶,並提出了豐荒相通,以豐賑荒的調劑方法。

聖國規定,每口至少分配一畝中等田地,具體多少按當地可分配田地數量。這也是馮雲山按照眼下的農業水平,折算出來的可以養活一口人的最低標準。

二是收獲分配方式:以戶為單位,按所分田地繳納糧食給聖國國庫,其余全歸自己所有。湘南一帶,中等水田,每畝每年需繳谷1石,若繳銀錢則按市價折算。

這樣一來,比原本租戶繳納給地主的1.5石~2石少了一大半,農民必然欣喜雀躍。同時,若擁有田地較多,則除人均田地按均繳納糧食外,其余多余的田地,逐次升高應繳標準,多出的一倍田地,按多出一成稅額繳納,多出的三倍田地,按多出三成稅額繳納。

這是馮雲山按後世階梯繳納水費的方法,變相控制鄉紳的田地數量。

三是規定土地認定標準:無主之地通歸聖國所有,聖國再行分配給無地之民。有主之地,超過本戶分配標準的,由當地聖教教眾牽頭,聯合地方鄉民代表,成立鄉民委員會,對該地主人好惡進行評價裁決。

按贊成其擁有土地的人員比例,裁定總土地的比例多少,歸其所有,重新發土地證,其余被反對的土地比例,收歸聖國,重新分配。

最高不超過當地人均田地水平的十倍,多余十倍者,若仍符合評價裁決標準的,則由聖國出資,按前一年市價購買。

四是建立地方村鎮制度:仿照歷史上的太平天國及後世公社,成立一種兵農合一的農村公社組織制度。

每五戶人家為一伍,每二十五戶為一小隊,類似於後世村小組,相當於聖國兩司馬,設立一小隊長的鄉官用於管理。

凡二十五家中,設有小庫一所,保管公有生產物資,其陶冶木石鐵等匠,俱用伍長及伍卒擔任,農隙治事,使二十五家成為一個農村公社組織。

每戶人家,出一名男丁為伍卒。有警,則由小隊長統領這些伍卒,殺敵捕賊;無事,則從事農活。同小隊的每家每戶之間,相互幫助;農忙時分,若是相互幫組仍無法滿足勞力,便可由小隊長向村裏租借勞力,村裏小庫繳納一定金額給村裏村庫。遇有修路、修水利設施等徭役,由小隊長負責組織,每家每戶出一到兩人,共同承擔下派的差事,小庫支付一定補貼。

待年底時,村庫除備用來年的生產物資和需要上繳的資金外,其余資金可分發至各村小隊,再由村小隊分發給各家各戶,形成真正的集體所有制。這也是馮雲山根據後世分紅原則,將這一理念設計進這地方村鎮制度中。

每四個小隊,合為一大隊,稱之為一村。設立村長,相當於卒長。

每五村合為一鄉,設一鄉長,相當於旅帥。

每五鄉合為一鎮,設一鎮長,相當於師帥。

數鎮之上便為縣州,設一縣州長,相當於軍帥或監軍,每縣州按戶數多少,劃分出多少鎮。

自鄉開始,各設立二名典分田官、典刑法官,典錢谷官、典采買官、典售賣官,典會計官,俱一正一副,即以鄉長、鎮長兼任。

馮雲山想的是,這樣將軍事與行政統一起來,每一個村、鄉、區等基層組織都成為自成體系的經濟單位,其軍事組織、生產組織,都包含在社會組織裏面。

村長、鄉長、區長均由下一級單位選舉產生。每二年選舉一次,以補諸官之缺。舉得其人,保舉者受賞;舉非其人,保舉者受罰。鄉官如有貪汙不法的,百姓可以檢舉揭發,隨時革退查辦。

每個村小隊,若勞力過多,便均可向上一級的村裏,租耕未分配完多出來的田地。再由村小隊轉租或安排二十五戶合力耕種,所得收成納入村小隊的小庫。

若是村小隊勞力過少,亦可將本小隊田地出租給村裏,再由村裏安排。

每家每戶自行就食。平常紅白喜事或本村小隊節假日聚餐活動,均由村小隊操辦,費用由小庫出資。

鰥寡孤獨殘廢等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也由“小庫”開支撫養。

而每家每戶,如在城裏營生,無法耕種田地,則可將土地租給村小隊,又村小隊再行安排。

其他村與鄉裏,鄉與區裏,區與縣等各級亦然,都可如此租與轉租,靈活便利。

五是戶口婚姻制度:每家每口均需登記戶籍,聖國子民鼓勵實行一夫一妻制度,但不反對納妾。但凡多一妾者,每年繳稅增加一成。

廢除封建買賣婚姻,婚姻雙方自願原則,在聖國當地鎮以上機構登記造冊,方為合法。非法婚姻雙方除解除婚姻外,需浸豬籠十天,以示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