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羅文幹案(第3/6頁)

另外還有一個內幕,原來保定和洛陽都有電報到北京索餉,財政當局無處可以籌錢,只有債權方面交來的補數8萬鎊,折合國幣僅有60余萬元,除了支付中央政費10余萬元外,所余50萬元照理應由保定和洛陽兩方面平均分配,可是一分數目就更少了,洛陽方面自然不會滿意,於是洛派閣員孫丹林、高恩洪就想出了瞞天過海的妙計,打算瞞了保定,把這筆款子全部匯到洛陽。那就是不提交國務會議討論,而采取由總理批準的辦法,並由王寵惠口頭報告黎元洪。財政部把這筆錢先劃撥交通部,作為償還鐵路債務之用,將此案核銷。再由交通部轉手交付洛陽方面,這一來就可掩人耳目。

可是,天下事如要人不知,除非已莫為??盡管洛派閣員用盡心機,百端彌縫,仍走漏了消息。原來華意銀行經理徐世一是保定方面邊守靖的親戚,當華意銀行與財政部密商奧款換發新債票時,他便向曹銳、吳景濂、邊守靖等告密。吳景濂叫他靜待這筆交易完成,抓到證據,然後再舉發。因為,保派志在倒閣和逐黎,正好借這案子發動,以達到一石兩鳥的目的。

國務總理王寵惠,字亮疇,廣東東莞人,清光緒七年(1881年)出生於香港,幼入聖保羅學校習英文,後入皇仁書院肄業,最後在天津北洋大學讀法律。光緒二十六年參加秦力山在安徽大通舉義,失敗潛逃日本,後轉美國耶魯大學,獲法學博士,為同盟會會員。光緒三十四年赴英國研習法學,孫中山曾資助1500鎊。民元南京臨時政府成立,王返國為第一任外交總長,袁世凱做總統後,王出任唐紹儀內閣之司法總長。民9年8月,王經孫中山之同意,出任北京政府大理院院長。民10年6月被派出席國際聯盟全權代表,在會議中反對二十一條無理之要求,日本因受壓力而放棄其在東三省之特權。12月梁士詒組閣,王再度為司法總長,後轉任教育總長,11年9月,由黎元洪提名為國務總理。不幸這時黎元洪受脅於保定曹錕一派,後者意圖倒閣驅黎,以達成重選總統的企圖,王這一任內閣受氣受罪,實在是苦不堪言。

羅文幹字鈞任,廣東番禺人,清末留學英國,專攻法學,獲牛津大學碩士學位,返國後賜進士出身。民元在廣東任司法司長,2年春轉任北京總檢察長。籌安會成立,羅以檢察長身 薟汙萊鋨不嶙櫓欠ǎ蛟彌煥恚弈朔叨侵啊C?年7月王寵惠任修訂法津館總裁,羅為副總裁,10年任司法次長,11年仍任司法次長,王寵惠組閣,羅轉任財政總長。

羅被扣移送檢察廳後,北京地方檢察長熊元襄看見老上司來了,當然不敢怠慢,請羅住在檢察長辦公室裏,親自陪羅談天解悶。問話也是用屬員參謁上司的禮貌為之,不敢多問。根據當時法院規定,在押犯人僅可在星期三接見訪客,而且還要事先批準,接見時有法警從旁監視,談話不得涉及案情。可是羅文幹到案後,自總理、總長以至達官貴人,絡繹前來探視,放言無忌。使得北京四眼井地方檢察廳成為山陰道上,自朝至暮,車水馬龍,途為之塞。

黎元洪成為被人指責的中心。由於內閣未經罷免,總統僅憑一面之辭直接下令逮捕閣員,不但越出了總統職權範圍,也嚴重地破壞了責任內閣制度,所以各方對黎都不諒解。梁啟超公開指責:“總統蹂躪人權”。西方國家對北京政府尤表不滿,很多報紙都有大同小異的言論:“僅就此案情況而論,領事裁判權在目前的中國,實不可以撤消。”

羅案是民國以來一件大案子,這件案子值得商榷的地方太多了,不僅是“總統蹂躪人權”一點。

以堂堂議長而向總統密告閣員,實在也不成體統。吳景濂、張伯烈攜帶眾議院公函向黎告發現任閣員貪汙瀆職,按照《約法》,閣員貪汙可以在國會通過查辦案,查辦案未通過前,議員怎可代表國會署名致函總統。假如這是私人告發,就不該以議長身份列名,在文件上公然蓋上國會的印信。還有一點,奧約展期合同的經辦部門是財政部公債司,然而吳、張控告的另外一人則是財政部庫藏司長黃體濂,公債司是主管司,當不能辭其刑責。

至於國會,眾議院在議長告發後才提出查辦案,卻置議長盜蓋印信、偽造文書罪於不顧,也是令人大惑不解的。根據《臨時約法》第十九條十二項的規定,對於失職、瀆職的國務員,只能提出彈劾而不適用查辦,查辦對象是一般官吏,所以對羅提出查辦案,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的。即使是彈劾案,也須要參眾兩院同時通過,才能咨交總統執行。羅案僅在眾議院提出討論,參議院根本未曾討論。在內閣方面,對這案也應負責任,因這案並未在國務會議中提出討論,僅僅取得國務院的批準,誰有權批準呢?當然是總理,王寵惠對這案的批示是:“應照最後磋商辦法速訂展期合同,以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