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孫中山在粵護法(第3/4頁)

第五條:國會非常會議之議事,以列席過半數議決之。

第六條:國會非常會議之正、副議長,就現任兩院正、副議長內推定之,正、副議長均有事故時,得選舉臨時議長。

第七條:國會非常會議得設各委員會。

第八條:軍政府組織大綱,由國會非常會議制定,並宣布之。

第九條:國會非常會議於軍政府有交議事件,或由六省以上之議員聯合提議時,得隨時開會議決。人民請願事件經委員會審查後,得提出議決之。

第十條:本大綱有議員四十人以上之連署,得提議修改,以列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之。

第十一條:本大綱自宣布之日施行。

8月31日非常國會通過《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大綱》,並宣布如下:

第一條:中華民國為戡定叛亂,恢復《臨時約法》特組織中華民國軍政府。

第二條:軍政府設大元帥一人,元帥三人,由國會非常會議分次選舉之,以得票過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三條:《臨時約法》之效力未完全恢復以前,中華民國之行政權。由大元帥行之。

第四條:大元帥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五條:大元帥有事故不能視事時,由首次選出之元帥代行其職權。

第六條:元帥協助大元帥籌商政務。

元帥得兼任其他職務。

第七條:軍政府設立各部如左:

一、外交部。二、內政部。三、財政部。四、陸軍部。五、海軍部。六、交通部。

第八條:各部設總長一人,由國會非常會議分別選出咨請大元帥特任之。

前項選舉,以得票過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但遇總長缺位未經選舉以前,大元帥得為署理之任命。

第九條:各部總長輔助大元帥執行職務。

第十條:元帥府及各部之組織,以條例定之。

第十一條:軍政府設都督若幹員,以各省督軍贊助軍政府者任之。

凡有舉全省兵力宣布與非法政府斷絕聯系者,依前項之規定。

第十二條:本大綱至《臨時約法》之效力完全恢復,國會及大總統之職權完全行使時廢止。

第十三條:本大綱自宣布之日施行。

9月1日非常國會根據軍政府大綱選舉大元帥,孫中山在91票中以84票當選,次日補選元帥二人,陸榮廷以76票,唐繼堯以93票當選。

9月10日軍政府宣告成立,孫中山就大元帥職。非常國會並選出唐紹儀為財政總長、伍廷芳為外交總長、孫洪伊為內務總長、張開儒為陸軍總長、胡漢民為交通總長。孫中山並以大元帥名義任命李烈鈞為參謀總長、林葆懌為海軍總司令、方聲濤為衛戍總司令、李福林為親軍總司令、章炳麟為秘書長、許崇智為參軍長、李耀漢為籌餉總辦。

護法政府並未得到西南軍人的支持,雲南唐繼堯不理不睬,而桂系陸榮廷更為冷淡。

非常國會選出唐繼堯為元帥後,9月8日唐來電不受元帥,非常國會和孫大元帥都去電勸勉,同時派章炳麟為勞軍使,攜帶元帥印前往昆明,請唐接受。

不久孫中山又發表唐繼堯為川、滇、黔三省靖國軍總司令,唐態度仍不合作,甚至滇軍師長張開儒被護法政府派為陸軍總長,也不就職。

在非常國會選出陸榮廷為元帥的當天,陸致電非常國會表示自己的政見,反對另組政府,主張黎元洪總統復職,同時通電全國聲明“以後廣東發生任何問題,概不負責”。非常國會對陸這個態度未敢譴責,且於9月3日補作一項決定,迎接黎元洪南來繼續執行職權,孫中山也通電表示迎黎的態度。

桂系的廣東督軍陳炳焜則表示另一種態度,他於9月8日招待廣州報界,解釋自己的立場,他說:“馮代總統的地位是合法的,段內閣的地位是非法的,所以我們反段不反馮。”至於在廣州組織軍政府問題,他說,“我不能表示贊成的態度,也不願采取幹涉的態度,但是廣東人民不能擔負軍政府和非常國會的經費開支。”

護法的軍政府是設在廣州的黃埔公園。當時南來的國會議員可分為三大系,即(一)政學系,(二)益友系,(三)民友系。政學系自稱為舊國民黨系的穩健派,其領袖李根源是擁護岑春煊的,岑和陸榮廷有部屬關系,而岑、陸又和李根源有護國時期在肇慶軍務院的關系,雲南唐繼堯亦因這種關系而有瓜葛,因此政學系在雲南和廣西占有人和之利。政學系內分為兩派,一派是南關五十號,由楊永泰出資組織,為民主政學系之一部分,約有30余議員,擁岑春煊為領袖,重要人物有章士釗、冷遹、張耀曾、谷鐘秀、楊永泰、徐傅霖、李肇甫、文群、孫光庭等。一派是石行會館,系由李根源竭力組成,約占70余議席,利用漠不相關之莫榮新為傀儡。兩派主張完全一致,在南方稱為主和派,與民友社的主戰派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