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五、日本提出廿一條(第2/3頁)

袁於1月27日發表陸徵祥為外交總長,並令他和曹汝霖負責對日談判,調孫寶琦為審計院院長。

日本公使日置益聽到孫寶琦辭職消息,極為不安,乃赴總統府向袁提口頭抗議,日使表示:“敝國剛遞要求書,中國便換外長,分明是毫無誠意,日本政府深為遺憾。”袁答:“貴公使的看法適得其反,中國換外長,正是表示誠意。何況新任外交總長,做事素有耐心,必能一心一意和貴國談判,如不相信,請你去問問別國公使吧。”日使果然去問北京公使團領袖英國公使朱爾典,英使答復說陸很好。日置益只得電告東京,謂中國換外長,實在是好意的表示。

陸徵祥接任外交總長後的第二天,就接見日置益,雙方談話很精采。

日置益說:“久聞總長大名,知道總長是一位著名的外交家,這次能和總長談判中日問題,深感榮幸。”

陸答:“本人當盡力而為。請問貴公使願意何時開始舉行討論,我們現在就訂下日期好不好?”

日置益說:“我想諸總長定日期好了。”

陸答:“貴使既奉政府命令,當然以早開談判為佳,那麽明天就開好了。”

日置益說:“可不可以容許我提出一點意見?”

陸答:“當然可以,當然可以。”

日置益說:“本人希望談判每天開會,星期日也要開,以趕快解決為原則。”

陸說:“每天開會是可以的,不過星期天要開,外交習慣上沒有這個成例,似可不必。還有一層,雖然每天開會,不過我身為外交總長,不能把其他正式約會通統取消,因此每天上午必需騰出時間,接見賓客,所以會議只能在每天下午舉行。”

日置益說:“可以。”

陸說:“那麽規定每天午後五點鐘開會好了。”

日置益說:“五點太晚了,最好下午兩點開始,夜間也必須繼續開下去。”

陸說:“兩點鐘開不成問題,不過夜間繼續開會,我身體太壞,拖一個星期,我必須辭職了。”

日置益問:“我們確定何時開會呢?”

陸答:“決定二月二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談如何?”

日置益說:“好吧!就決定這個日期好了。今天和總長的會晤,非常榮幸,希望由這個好的開始,我們可以有好的結果。”

陸答:“我一切當盡力為之!”

這次初度會談便到此結束,從這次談話中可以看出日方態度強橫,一個公使,對駐在國的外交總長,竟用蠻不講理的態度安排一切;其實更無理的還在後面呢!

這個中日談商的基本文件,是日方所提的,便是後來有名的廿一條。這個廿一條共分為五個項目,在文件上是第一號包括四條,第二號包括七條,第三號包括二條,第四號包括一條,第五號七條,茲將其全文抄錄如下:

第一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個友好善鄰之關系益加鞏固,茲議定條款如下:

(一)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系,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二)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三)中國政府允準日本國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四)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

日本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向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左:

(一)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四)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采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五)中國政府應允關於下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①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準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②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向他國借款之時。

(六)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政府商議。

(七)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