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袁解散國民黨(第2/2頁)

北京國務院在民國2年12月23日向參議院提出答復書如下:

……依《約法》第十九條暨《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質問權為議院職權之一,非議員職權之一,其義甚明,故質問之行使,無論議院法有如何連署之規定,雖不必由院議公決,要不能不經由議院提出,是以議員叠次依議院法而提出質問書,均於議院有《國會組織法》第十五條所定總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得以開議時,由議長以開議日期報告文件之際提出報告,此執行《國會組織法》暨《議院法》之通例,實為兩院所現行,斷未有不經此項手續,而可以濫行質問者也。茲來咨既稱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前議院所有之質問權,當然因不能開會之結果,而不能提出。……查兩院議長,業於十一月十三日,以兩院議員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不得已於十一月十四日起,停發議事日程等語,通告有案。此次質問書之提出,在議院議長通告停發議事日程之後,既已停發議事日程,何能提出質問書?且查當日提出質問書之情形,系發生於兩院現有議員之談話會,以法律規定所無之談話會,而提出屬於法律上議院職權之質問書,實為《約法》、《國會組織法》、《議院法》規定所未特許。政府為尊重國會起見,對於不足法定人數之議員,非法所提出之質問書,應不負法律上答復之義務。惟查各該質問書,於追繳隸籍國民黨議員證書徽章,及令內務總長分別查取本屆合法候補當選人如額遞補各節,不無所疑,不能不略為說明,以免誤會。查十一月四日大總統命令,曾聲明此舉系為挽救國家之危亡,減輕國民之痛苦起見,並將詳細情形布告國民;蓋以議員多數而為構成內亂之舉,系屬變出非常,不特議院法未規定處理明文,即各國亦無此先例,大總統於危急存亡之秋,為拯溺救焚之計,是非心跡,昭然天壤,事關國家治亂,何能執常例以相繩!所以令下之日,據東南各省都督、民政長來電,均謂市民歡呼,額手相慶。議員張其密等所稱舉國惶駭,人心騷動,系屬危言聳聽,殊乖實情。且現已由內務總長核定調查候補當選人劃一辦法,令行各省依法辦理;議員鄭毓怡等所稱對於民國是否有國會之必要,尤屬因誤滋疑。總之,前奉大總統命令,業已鄭重聲明,務使我莊嚴神聖之國會,不再為助長內亂者所??持,以期鞏固真正之共和,宣達真正之民意等因。各議員果能深體此意,懷疑之點,當然釋然。除函答參議院議長外,相應函請貴議長轉達貴院現有各議員查照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