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41章 勝者即是正義!

賊曹掾唐淺對獄曹左史喜並不陌生,此人雖然才調來郡上一年,卻已經小有名氣,頗受郡丞、郡守器重。

但喜是個油鹽不進的怪人,比如說,但凡他經受的案子,都喜歡一點點查訪追問,按照規程來,而不是像唐淺手下的獄吏令史一般,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將案犯痛打一頓,逼其交代……

這起牽連甚廣的“內間案”也一樣,鬥然已經被拘押在獄中,並由幾名令史進行了數次審問,但此人卻一直三緘其口,不肯回答任何問題……

“用刑罷!”

唐淺失去了耐心,對獄曹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鞭笞一頓,這養尊處優的楚國縣公定然什麽都招了!”

喜卻反對道:“《秦律》有言,能據供詞追問,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得案情的是下乘手段,這才是第一次審理,尚未到三次之期,何必用刑?”

唐淺面色不豫:“郡尉下令,此案要抓緊時間徹查,若是耽擱了,讓楚國內間泄露更多機密,該如何是好?”

喜卻搖頭:“鬥然已被俘大半年,與近日的行刺案並無直接關聯,與其有聯絡的若敖氏舊臣也不一定是內間,故鬥然並非是嫌犯,而是證人。《秦律》中,對案犯用刑都是下策,更何況對證人用刑?再者,秦吏鞭笞被俘的楚國縣公,此事傳出去可不好聽,賊曹掾且耐心些,容我慢慢審理追問……”

“耐心?郡尉可未給你最後期限,你自然不必急!”

眼看二人開始爭論起來,黑夫連忙過來勸解,最終唐淺和喜達成妥協,再讓喜嘗試一番,若明日依然什麽都問不出來,再向郡丞請求批準用刑。

“喜君還是如此排斥用刑啊,即便那鬥然是個楚人。”

唐淺不高興當地走後,在郡獄中,黑夫和喜聊了起來,他記得,兩年多前,自己與人在安陸縣獄打官司時,喜從始至終都沒對他們任何一個人用刑,而是靠收集證據、審訊、詰問的辦法,慢慢抽絲剝繭查明真相。

這幾年裏黑夫發現,並不是每個法吏都能像喜這般遵循秦律中的規程,喜反而是個特例。

“我遇到過一個案子。”

喜坐在案幾後,一邊翻閱著關於鬥然的卷宗,一邊對黑夫說起了一件往事:“去年我剛來郡廷時,接到了一起乞鞫(jū)的案件。”

“乞鞫”相當於後世的再審,也就是當事人認為判決不公,可以請求更高一級司法部門重新審理自己的案子,縣廷的判決可以由郡廷再審,若還有重大疑點,郡廷的案子可以由廷尉,也就是秦國的最高法院來重申。

“王二十三年十二月癸亥日,一個叫毛的士伍被亭長扭送到了當陽縣府,罪名是偷牛。毛對自己的盜竊行為供認不諱,還咬出了同夥,一個名叫講的樂師,他的證詞是,十二月五日,自己和講一起偷了牛,還把牛牽到了講的家中……”

“根據毛的供述,審理案件的當陽縣丞和幾位令史認為講是同謀,判他黥為城旦。”

“講不服,於是要求乞鞫,這起案件才到了我的手中,那時已是王二十三年四月了。”

乞鞫的期限是三個月,“講”是二月癸亥(十六日)被判黥為城旦的,再審是四月丙辰(十一日),中間相隔54天,差一點就過了復審的時間。

也就是這短短六天的差距,讓喜救下了一個因屈打成招,差點淪為城旦舂的無辜者。

喜按照他一直以來的辦案方法,先收集了關於此案的一切記錄爰書,又讓相關證人統統來郡上受訊,先後三個證人的證詞都對講有利。

喜不由驚異,如此明顯的漏洞,為何當陽縣的官吏卻像是瞎了一般,繼續判講有罪,而且講第一次受訊時也交代了自己是盜牛的同夥……

在喜的細細盤問下,講終於說出了初審時的一段隱情:由於不肯承認參與偷牛,自己被當陽縣令史“銚”打過,還被他澆過涼水。喜讓郡廷的獄史們給他體檢後發現,“講”的後背果然有傷,光是手指一樣粗的大傷痕就有十三處,小的傷痕也相互交織,從肩膀一直伸展到腰……

更令人吃驚的是對偷牛賊毛的重新訊問,他竟然也被刑訊逼供過:毛一開始的確承認是獨自偷的牛,然而負責審訊他的當陽縣令史認準了他不可能一個人把牛偷走,便用竹棍沖他的後背、屁股、大腿一頓痛打,血流遍地。

“毛”疼痛難忍,只得把自己的鄰居“講”也拉下了水,以求不要再打。體檢發現,“毛”身上的傷痕密不可數,屁股、兩腿上的傷痕至少有四處和手指一樣粗……

在喜的徹查下,此案真相大白,刑訊逼供的當陽縣令史知道沒法抵賴了,只得垂頭喪氣地接受處罰,縣丞和幾位參與審判的官吏也不得不承認一審過程中自己存在工作失誤,都以瀆職罪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