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章 夫妻私通罪

李恪眼睛一亮,他雖然說不上精通刑律,但是受到高度重視法律制訂的皇帝弟弟李治的影響,他也時常研讀刑律。所以對刑律還是有一定的了解的。

他知道唐律裏有這樣一條規定:“即同主奴婢自相殺,主求免者,聽減死一等。”也就是說,主人的奴仆殺死了自己主人的另外一個奴仆,如果這個主人要求衙門免除這個奴仆的死刑,可以減死一等。

唐律規定:“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意思是,死刑和流刑的減等,是刑種的減等,而不是刑種內部等級的降低。也就是說死刑本來有兩等“斬刑”和“絞刑”,如果該奴仆論罪應當判處“斬刑”,減一等,那就不是減為絞刑,而是直接減為流刑三千裏。這就是刑種的減刑。

因此,只要有證據證明當時晏二郎的主人有這種要求,那衙門就應該減輕處罰,改判流刑,這樣也就實現了晏二郎的老母要求的免死罪,她跟著小兒子去流放所一起生活的願望。根據唐律的規定,長輩願意跟隨判處流刑的人去流放地生活的,可以準許並給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因此老太太的這個要求可是滿足。

現在關鍵是證據,李恪緩緩道:“晏二郎的主人要求不要判處殺人的晏二郎死刑,證據充分嗎?”

“證據都在這裏,請王爺過目。”

蕭家鼎把所有證言都遞給李恪。李恪看了,點頭道:“很好,那死者家屬有什麽說法嗎?”

“他們已經明確表示服從衙門的判處,就算不判處死刑,他們也不喊冤。還寫了保證書,都在裏面。”

李恪臉上露出了微笑,他知道,要做到這一點,是需要付出一些努力甚至代價的,道:“你做得很不錯!你今晚草擬出判詞,本王明日升堂審結此案就是。”

次日早上。

蜀王李恪升堂審案,他帶來的書吏都已經把錄囚復查的案件有把握當場改判的,都已經呈報給了他。他要用一上午的時間升堂問案,當堂作出改判。

蕭家鼎承辦的晏二郎殺同主奴仆案也在其中。晏二郎的老母此前已經得到王妃的消息說錄囚的事情,因此已經趕回了,這天也守候在大堂之外。當聽到蜀王驚堂木之下,改判兒子晏二郎流刑三千裏時,晏二郎的老母喜極而泣,顫巍巍跪在大堂月台下,磕頭叩謝晴天大老爺。晏二郎想不到能死裏逃生,也是哭得個稀裏嘩啦的,被押解出來時,與老母抱住哭成一團。

中午的時候,呂超的妻子帶著孩子來了,蕭家鼎把自己的五貫銅錢,裝了一小箱子,給了她。她已經知道了判決結果,現在又得了一筆錢,先前又作了不喊冤的保證,自然是沒有再說什麽。

案件審結,根據蕭家鼎判詞中的建議,蜀王李恪著令九隴縣縣令,對拒絕贍養老母的大兒子晏大郎拘捕判刑,並分割其一半的家財作為贍養老人的費用交給老母。

這是蜀王爺的命令,九隴縣縣令哪裏敢有半點拖延,很快就把晏大郎抓了起來,根據唐律的規定:“父母在,別籍、異財,徒三年”的規定,以不孝罪,判處其徒三年,並把一半家財分給了老母作為贍養費。

晏大郎才後悔,大堂上哭訴說同意贍養老母,不要判他徒刑分他家財,但是縣令沒有理睬。

……——

在益州兩個縣的錄囚完成之後,他們一行人進入了相鄰的錦州萬安縣開展錄囚。

縣衙的劉縣令已經事先得到通知,帶著衙門大小官吏出城相迎,然後按照規定派人陪同開展錄囚。程序都差不多。

在這個縣,蕭家鼎又有一件王妃交辦的案件要辦理。這個案子從現代人的眼光來看,簡直是大跌眼鏡的。案子是一件通奸案,案犯的雙方竟然是夫妻!

事情發生很有戲劇性,女方在成親之前,原來是萬安縣白鶴庵廟的女尼,法名通惠。後來還俗,跟同村的一個男子成親,已經生了兒女了。結果有一次吃酒醉了,這男子無意中說出了當初他是怎麽勾搭上當時是女尼的妻子的。他從小就很喜歡這女尼通惠,通惠出家之後,他很傷心,但是也不死心,經常找機會去寺廟裏見她,表露自己的衷腸。開始通惠不理睬他,可是時間長了,通惠被他的真情感動,最後跟他私通了。最後還俗嫁給了他。

通惠的丈夫說了這事,沒有想到傳到了跟他有仇怨的一個村民耳朵裏,那村民就去衙門告發了。結果衙門便把通惠和他丈夫兩個人都抓了起來審訊,兩人都承認了。因為他們是未婚私通,而且私通的時候,這個通惠還是個出家人,按照唐律的規定,出家人犯通奸罪,要按照一般人犯通奸罪加二等。既使是出家人在出家期間犯通奸的,還俗之後才案發,仍然要按出家人的身份處理。而且不能用告身度牒抵罪。於是,縣衙判處通惠的丈夫徒一年半,從重處罰判處通惠徒兩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