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焚書坑儒辯

【1、焚書令】

 

針對淳於越封建諸侯的提議,李斯上書嬴政作答。

 

書曰:“五帝不相復,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異也。今陛下創大業,建萬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淳於越所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哉?異時諸侯並爭,厚招遊學。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當家則力農工,士則學習法令辟禁。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

 

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亂,莫之能一,是以諸侯並作,語皆道古以害今,飾虛言以亂實,人善其所私學,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並有天下,別黑白而定一尊。私學而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誇主以為名,異取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禁之便。”

 

至於如何禁止,書中再道:

 

“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蔔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者,以吏為師。”

 

書上嬴政,嬴政批道,可。意思就是,我看行。

 

這便是歷史上著名的秦火焚書了。對於此舉,後世多持惡評。然而,在附和過往那些罵聲之前,我們有必要詳細了解有關焚書的種種細節和實際後果。誇人要誇到癢處,罵人則要罵到痛處。知己知彼,方能百罵不殆。倘一聞焚書二字,也不深究,便即拍案而起,破口大罵,作激憤聲討狀,竊以為不免“操”之過急。

 

首先,從李斯的視角看去,焚書有它的邏輯必然性。在李斯的上書中,對淳於越請求分封之事,只用了“三代之事,何足法哉”八個字,便已駁斥一盡。隨即,將淳於越之流定性為“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而像淳於越這樣的人,所在多有,“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人之所學,則是源於書本,因此,禁書乃至焚書便是斬草除根的應有之義了。

 

古人竹簡刀筆,著書匪易。不比今日,每年都有數十萬種著作出版面世,借用叔本華的話來說,還都是些“內容豐富、見解獨到、而且全是少不得”的著作。這也就決定了,帝國焚書的品種不可能太多,大致為:

 

一,史官非秦記者,即六國之史記,以其多譏諷於秦。

 

二、詩書、百家語。尤其詩書,乃是淳於越之流以古非今的武器倉庫。燒之等於繳械,看爾等還怎麽援引去。

 

需要特加注意的是,從李斯的上書可知,當時帝國所有的書籍,包括明令燒毀的在內,在政府中都留有完整的備份。朱熹也雲:秦焚書也只是教天下焚之,他朝廷依舊留得;如說“非秦記及博士所掌者,盡焚之”,則六經之類,他依舊留得,但天下人無有。

 

【2、焚書辯】

 

對帝國的這一舉措,清人劉大魁的解釋是,“其所以若此者,將以愚民,而固不欲以自愚也。”而在我看來,帝國將這些禁書善加備份收藏,並不以悉數銷毀為快,除去不欲自愚外,也應存有一種責任心和長遠考慮。好比我們都知道,天花病毒曾經肆虐了幾個世紀,奪去了數千萬人的生命,給人類帶來巨大而深重的災難。盡管如此,人類卻也並沒有將天花病毒徹底銷毀,讓它永遠消失於地球,而是分別在莫斯科和亞特蘭大的兩個實驗室裏保存了少量樣本,以備研究,或應對任何人力無法預測的不時之需。

 

至於民間,如果私藏禁書,抗拒不交,後果又會如何?答曰:“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也就是說,將接受黥面和輸邊築長城的處罰。在今天看來,這樣的後果無疑是嚴重的,但在刑罰嚴酷的秦國,這卻算得上是輕罰了,並不嚴厲。而且,這樣的處罰還是在藏書被官府發現的前提之下,如果未被發現,自然也就不用追究。

 

由此可見,在當時的禁令中,焚書並非第一要務。夜半橋邊呼孺子,人間猶有未燒書。李斯和嬴政自然也明白得很,焚書哪能焚得盡!焚書只是一種手段而已。且看:

 

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

 

我們會很奇怪地發現,偶語詩書的罪罰,居然遠比私藏詩書的罪罰為重。私藏詩書不過黥為城旦,偶語詩書卻要棄市掉腦袋。再加上罪罰更重的“以古非今者,族”這一條,可以判斷,禁令的最大目的,是禁止民眾議論當今政治,其次是禁止民眾討論古代政治。歸結為一句話:禁止議論政治。庶人不議,然後天下有道,這大概就是禁令背後的邏輯依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