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6章 內閣首相(第2/2頁)

這個首相,除了李超,自然沒有其它人更適合。

李超推辭了幾下,便也順理成章的接下來了。

於是乎,李超現在就是太師、內閣首相、趙王。

“殿下,太師。”馬周提出了一個意見,“我認為既然設立內閣之後,就沒必須再保留詹事府、和左右二春坊。可以直接由內閣統領諸部、寺、監、台。”

楊師道則同意不再設詹事府和左右二春坊,但認為禦史台不應當納入內閣之下。

“禦史台為言官諫臣,是監督百官百官,應當在內閣統領之外。”

李超覺得這個說法不錯,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臣也贊成楊公之議。”

馬周也不反對。

於是內閣統領了幾乎中央各部寺監,而禦史台和大理寺這兩個司法機構被置於外面。

“孤授馬周為太子太師、內閣次相。”

“授楊師道為太子太傅、禦史大夫。”

“授褚亮為太子少師、翰林院承旨學士。”

設立內閣,罷去詹事府左右春坊,機構職能全面調整。

也不叫東宮了,改稱監國朝廷。

承乾是監國太子,李超是監國內閣首相,馬周是次相。

樞密院的樞密使,授給的是去南洋的張仲堅。

“殿下,取消左右春坊之後,雖有禦史台監督百官,但臣以為,封駁審核之權,現在卻還空缺著。”新任翰林承旨學士說道。

過去的三省制,其實職責分明,中書決策、門下審核、尚書執行。而現在的內閣,相當於決策和執行一體,若是再把審核封駁的權也給他們,那就不合理了。而禦史台,是監督百官,與審核封駁其實是兩回事。

李超微微一笑。

正好,楊師道不提,他也要提這事的。

“殿下,臣以也為,審核封駁非常重要,臣以為可以將此權交給議會。”

過去,門下省與中書省同掌機要,共議國政,並負責審查詔令,簽署章奏,有封駁之權。也就是說,現在內閣是一個決策中樞,下面的各個部寺監是執行機構。

內閣做出的決策,皇帝有權否決,並讓修改或者皇帝直接提出另外意見。

但是,在原來的三省制裏,門下省其實比皇帝擁有更高的否決權。所有的中樞決策,以及皇帝的詔令旨意,最終都要送到門下省,經過他們的審核,若是他們反對,則可以封回詔令。

退回去後,就必須修改,或者放棄。要不然,沒有門下省的簽名,根本就不擁有合法性。皇帝的旨意也是一樣,門下不簽名,那就是中旨,官員們有權不執行。

當然,若是皇帝頂牛,拒不修改,直接再把詔令打回門下。

那最終就成了嚴重的問題了。

這個時候,只有兩個選擇,要麽門下省妥協,簽名通過。要麽皇帝把門下省官員解職,再任命其它人。不過這也有風險,萬一新上任的人也不通過,這可就真的非常嚴重了。

不過一般來說,發生這種事情的機率較小,都會妥協相商。

如今,李超要把這個封駁大臣,交給議會。

如果議會拿到這個權力,那可就不再是一個擺設了,那會非常有實權。

“議會人數眾多,若事事交給他們封駁審核,只怕耽誤時間。”楊師道說。

“其實這個好解決,可以在議員之中,設立一個代表團或者是評審會。選出數人到十余人,組成這個評審會,專門負責審議封駁。”

“又或者,可以在議院設立六科。每一科選出數人或十余人組成一個科評審會,一科評審會對口內閣下六部中的一部。專門審議與該部,相關的奏章、旨意、決策等。”

李超說的這個,其實是後世明朝的六科給事中制度。

明朝設立了六科給事中,對應六部。

明朝六科的官員品級很低,最高不過七品。但權力非常大,有封駁之權,輔助皇帝處理奏章。還有科抄和科參之權,即稽查六部事務。以及注銷之權,指聖旨與奏章每日歸附科籍,五日一送內閣備案,執行機關在指定的時限內奉旨處理政務,最後由六科核查後五日一注銷。

六科,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凡內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正其違誤。

在議會裏設置六科,這就相當於後世國會裏的各個委員會了。

內閣有六部,議會有六科,內閣有決策和行政大權,議會有監督和封駁之權。如此一來,議會可就和內閣齊驅並駕了。

“是否單獨設立科院?”楊師道指出。

李超卻不容反對,“我覺得六科就設在議會,由議員中選出科議員就好。”

承乾想了想,“也好,那就按太師所提,議院中設立六科,每科選任科議員,掌握封駁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