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章 鹽債(第2/2頁)

三百萬引鹽,交給鹽商們,這是正好的。

但朝廷賣了鹽引就有錢,為了錢,於是就超發。

市場只需要三百萬引鹽,朝廷卻發了一千萬引鹽,商人們交錢買了鹽引,交了鹽稅,然後去鹽倉領鹽,結果發現,鹽倉沒有那麽多鹽,或者是領了鹽,可市場飽和,賣不出去。

多數情況下,鹽場的鹽產量也是有限制的,跟不上朝廷發鹽引的量,於是乎,更普遍的情況是,鹽商們拿了鹽引,可卻得在鹽倉排隊領鹽,就跟濫發官帽子,官員得侯缺是一個道理。

有鹽引,沒鹽。

這時的鹽引,其實就相當於一種鹽債了,是一種債券的性質。

超發的數量,如果控制的好,其實也大有益處,但如果超發過多,那麽鹽市場就會混亂,必然產生腐敗現象。

不過現在朝廷最需要的是錢,因此李超才提出了鹽牌和鹽引。

鹽政細說下來,很復雜,比如開中法、綱鹽法、票鹽法等等,有劃分區域銷售的,也有不限地界銷售的。

李超不打算搞劃區銷售,而是只要有鹽引就能銷售,至於賣不賣的出去,全憑市場和商人的能力。朝廷只管收鹽和統銷,至於具體的全銷這些,盈虧這些是統統不管的。

因此李超的這個鹽政,其實類似於清朝鹽務改革後的票鹽制度。

“一引鹽百斤,一年需要三百萬引嗎?朝廷每引鹽定價多少?”

鹽該定什麽價?

這是個細節,李超覺得可以召宰相們一起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