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墓中(第2/2頁)

又是掘墓,同時在墓地近旁鋤開一穴地窖,長五尺,闊三尺,深二尺,又令以炭火燒煆。不多時,墓掘開了,霍雄揭去棺蓋,頭一聲便向宋慈報道:“大人,死者雙手呈握拳之狀。”

“噢。”宋慈也已看到,隨即說,“且把骸骨一一穿定。”

這是一項十分細致的工作。童宮就近伐下一根半大不小的竹,破出細小如線的篾絲,霍雄以水酒凈洗了屍骨,然後用篾絲穿定了身體各部骸骨次第,用一方蘆席盛好。此時,那地窖已燒得地面見紅,宋慈就令去火,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潑於地窖,接著趁熱氣擡骨骸置於坑內,以草墊覆之。此項工作稱為“蒸骨”。蒸骨約一個時辰,候地冷,霍雄揭去草墊,與童宮一同將骨骸擡出放平,這時便可以檢驗了。

只見死者顱頂呈現出一記“半弧”形裂口,最是顯目,這是什麽兇器做下的呢?

“不會是刀。”當任知縣道。

“會不會是做圓木的弧斧呢?”當任縣丞道。

宋慈沒有作答,只對霍雄吩咐道:“取傘。”

霍雄取過專備驗骨的紅油紙傘,罩在骨骸之上。日頭正大,宋慈迎日隔傘,把死者骨骸沿身細細看過一陣,這時,他對死者的死因完全清楚了。他立起身,望著知縣、縣丞等人說:

“來,你等都來看一看。”

知縣、縣丞走近骸骨,也仔細看了看,然而除了看到骸骨上那個半弧形裂痕,別的什麽也不見,二人擡起頭來,又互望一眼,不知提刑大人要他們看什麽,也沒有話。

“顱頂裂口邊緣呈現淡淡之血痕,可曾看到?”宋慈說。

知縣、縣丞又看了看,果然裂口邊緣有淡淡的血痕,但這說明什麽呢?二人仍不明白,只得先後說:

“對,是有血痕。”

“有血痕。”

“那是淡淡的血痕。”宋慈把“淡淡的”三字說得格外重。

二人仍無反應。宋慈想了想,就把他的檢驗所見,以及婦人的死因,耐心地對知縣等人說出來。

“獄事之重莫過於定殺人之罪,定此大罪最要緊的莫過於弄清初發之案情,而要弄清初發之案情,最重要的又莫過於勘檢。所謂慎思明辨,亦在於此。

“當初,如果仔細檢驗,就會發現這個弧形創口,而發現它,便不會斷為刀砍。撈起屍骨,既然已知死者是頭部墜井的,對於顏面的利刃之痕,便當考慮井下或有瓷鋒之物。這並不奇怪,人初入井,氣尚未絕,掙紮之時完全可能為井底破瓷利石之類所傷,不但如此,頭面也可能因磚石磕擦而破。

“此案,原斷為殺後移屍入井,這實際不可能,因活人被殺,傷及顱骨,血洇侵之,裂口邊緣的骨質內便當留下明顯的暗紅血痕。這血痕,井水是泡之不淡的。像這種不甚明顯的淡淡血痕,當是活人投井時,撞上井底瓷鋒之物,撞破腦殼,流出血漿,又因井水稀釋的緣故,才留下的。那井很深,鄰佑方才告說,淘洗水井時,曾撈起不少殘破瓷缽。那麽此案的結論就只能是:這婦人因夫婦反目,自行投井。”

宋慈說罷,知縣人等都聽呆了,唯年輕的縣丞看來是個思維活躍的人,少頃,他問:“能否排除悶殺之後,移屍入井呢?”

“你問得很好。”宋慈格外注意地看了看縣丞,說,“但你要知道,人已死,氣血便凝,那樣扔下井去,即便撞上瓷鋒之物,只會在顱骨上留下裂口,不會在骨質內留下血痕。”

“那,能否排除強行扭到井邊,將她活活投下井去?”縣丞又問。

“如果強行扭到井邊,”宋慈道,“勢必掙紮,那樣就會在骨上留下紅色紋路微印,尤其在胳膊處。現在這副骨骸,除卻顱頂一痕,全身四肢骨殖完好,毫無紋路微印。再者,大凡活人被推入井的,眼微睜,手張開,而自投井者,眼合手握。如今眼雖無法檢驗,但那手,你完全可以從骨骸中看出,是握緊雙拳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