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日不落帝國(第2/3頁)

為了有效的管理海外領地,朱祁鈺正式確定了“總督”——這個專門負責為帝國管理海外領地的職務。

帝國的第一位總督是楊洪,朱祁鈺是在西征的時候設置的帖木爾帝國總督府的,而當時楊洪所擔任的總督還只是個臨時職務。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講,總督本身其實不屬於內閣政府管理,因為內閣政府的職權範圍是管理帝國內務,而涉外機構就只有外交部,而總督所管理的地區不屬於其他國家的領土,因此也不存在與外交部打交道的可能。因此,總督本身其實是一個很特殊的行政職務,總督是直接向皇帝負責的,而且,名義上,明帝國的海外領地都是屬於皇帝的私人土地(這一點,在帝國憲法中就已經說明了,除非皇帝把這些領地贈送出去,不然,所有的海外領地都是屬於皇帝的),而管理這些土地的總督實際上應該是皇帝聘用的私人管家而已。因此,總督本身也不於內閣政府發生關系。

可以說,總督本身是一個特殊時期的特殊角色,這是殖民地時代的象征。不過,總督的重要性卻是毋庸置疑的。而且,以當時的通信水平來講,如果帝國的所有海外領地都要由政府來管理的話,那麽毫無疑問的,帝國政府將變得更為臃腫。不說別的,光是保證帝國政府與各個海外領地的聯系,這都需要耗費不少的人力。因此,在通信能力受到了限制的情況之下,唯一的辦法,就是設置並行的,而且相對獨立的小政府。而總督,以及總督府本身扮演的就是這個角色。

總督在地位上其實與內閣總理大臣是同等的(實際上差多了),而且總督府本身就是一個小的政府,後來,很多總督府都有著非常完善的機構,簡直就不比一個國家的政府差。唯一的差別是,帝國內閣政府管理的是全帝國,而這些總督府管理的僅僅是某一地區的帝國海外領地而已。當然,總督是由皇帝任命的,而且直接向皇帝負責,因此,在帝國的海外領地,可以說,總督的權力已經大到了令人難以想像的地步。比如楊洪當時就有權處理當地事務,甚至可以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是否罷免他所管轄區域內的王國的國王,是否派遣軍隊出征別的國家等等。另外,海外領地的稅收,官員的任免,軍隊的調動,這些都是由總督直接決定的,因此,總督實際上就是一個小王國,甚至是眾多小王國的太上王了!其權力已經淩駕於眾多附屬國國王之上了!

顯然,總督的權力如果太大,而且不受到約束的話,那災難只是遲早的事情。當時,帝國政府還有議會,以及帝國的司法機構,民間百姓的監督。但是這些總督卻幾乎不受到任何力量的約束與監督,畢竟,皇帝不可能照顧到每一個地區,而當設置的總督越來越多的時候,皇帝就更不可能保證能夠監督每一個總督的行為了。為此,朱祁鈺必須要為這些總督上一道枷鎖,而他想到的辦法很簡單,那就是將總督直接設置成為帝國內閣政府下的一些官員,並且在帝國政府中設置新的部門,由帝國政府來管理這些總督。當然,這個部門也是向皇帝負責的,因此,皇帝對總督的管理並沒有改變,反而得到了加強。

新成立的帝國海外領地事務部的職權中,並沒有任命與罷免總督這兩項。當時,這個部門的職能就是監視與督察那些海外領地的總督。按照朱祁鈺設置的規定,海外總督每年都要向該部門遞交行政報告,包括稅收,人事任免,以及軍隊調動,地區紛爭的處理等,總督必須要講其采取的政策向上級部門匯報,然後由這個部門來負責確定這些政策是否正確,以及是否應該向皇帝提交奏章。當然,總督的行為仍然有很大的靈活性,並且可以在比要的時候,單獨向皇帝提交奏章。

顯然,這其實也是一個約束性的部門,並無多少實權。這也是當時的實際情況,畢竟總督是皇帝任命的,而且總督府有著很大的獨立性,管理的又是屬於皇帝的私人領地,所以朱祁鈺並不想讓政府過多的介入到海外事務中去,因此,在政府中設置一級監管機構是比較合適的,這也符合朱祁鈺本人的利益。

帝國最後一類海外領地就是殖民地。在西方,其實是將海外領地與殖民地等同的,這兩個稱呼的含義差別並不大。不過,在明帝國,這兩個含義是有區別的。帝國的海外領地實際上就是帝國擁有主權,一直行政管理權的屬地,其中的三類在前面已經介紹過了。而這些屬地的來歷也有自己的特點,一是原本沒有主權的荒地,而是直接從主權國家掠奪而來的地區。相反,在明帝國殖民地所指的,則是通過二次掠奪,從掠奪者手裏奪取的土地,以及在一些沒有國家,但是卻有土著人居住的地區建立起來的,並且與土著人達成了某種合作關系的地區。當然,這種區分在很多時候是不嚴密的,而在當時,殖民地指的就是帝國在美洲大陸,非洲大陸所建立的據點,種植莊園,礦藏等等地區。當然,殖民地的另外一大特色就是,這裏有大量的移民,或者是今後將有大量的帝國百姓移居到此,並且成為了當地的主體居民,而海外領地則不具備這一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