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秦代事跡

第一節 始皇治法

秦王政二十六年,民國紀元前二千一百三十二年,而西歷紀元前二百二十一年也。初並天下。令丞相禦史曰:“天下大定,今名號不更,無以稱成功,傳後世。其議帝號。” 丞相綰、禦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昔者五帝,地方千裏。其外侯服、夷服,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興義兵,誅殘賊,平定天下,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自上古以來未嘗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謹與博士議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1),泰皇最貴。臣等昧死上尊號:王為泰皇,命為制令為詔,天子自稱曰朕。”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號,號曰皇帝。他如議。”制曰:可。追尊莊襄王為大上皇,制曰:“朕聞大古有號毋謚。中古有號,死而以行為謚。如此,則子議父,臣議君也,甚無謂,朕弗取焉。自今已來,除謚法,朕為始皇帝,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千萬世,傳之無窮。”史公謂:“始皇自以為功過五帝,地廣三王,而羞與之侔。”《秦始皇本紀贊》。案瑯邪刻石雲:“古之帝者,地不過千裏,諸侯各守其封域,或朝或否,相侵暴亂,殘伐不止,猶刻金石,以自為紀。古之五帝三王,知教不同,法度不明,假威鬼神,以欺遠方。實不稱名,故不久長。其身未歿,諸侯背叛,法令不行。今皇帝並一海內,以為郡縣,天下和平。昭明宗廟,體道行德,尊號大成。”合群臣議帝號之言觀之,秦之所以自負者可知,史公之言,誠不繆也。盡廢封建而行郡縣,其事確為前此所未有,固無怪秦人之以此自負。君為一群之長,王為一區域中所歸往,其稱皆由來已舊,戰國時又有陵駕諸王之上者,則稱為帝,已見《先秦史》第十章第一節。秦人之稱帝,蓋所以順時俗,又益之以皇,則取更名號耳。皇帝連稱,古之所無,而《書·呂刑》有皇帝清問下民之辭,蓋漢人之所為也。漢人傳古書,尚不斤斤於辭句,說雖傳之自古,辭則可以自為。

郡縣之制,由來已久,亦見《先秦史》第十四章第一節,惟皆與封建並行,盡廢封建而行郡縣,實自始皇始耳。二十六年,丞相綰等言:“諸侯初破,燕、齊、荊地遠,不為置王,毋以填之。請立諸子,惟上幸許。”始皇下其議於群臣。群臣皆以為便。廷尉李斯議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眾,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侯更相誅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內賴陛下神靈,一統皆為郡縣,諸子功臣,以公賦稅重賞賜之,甚足,易制,天下無異意,則安寧之術也。置諸侯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戰鬥不休,以有侯王,賴宗廟,天下初定,又復立國,是樹兵也。而求其寧息,豈不難哉?廷尉議是。”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秦、漢時之縣,即古之所謂國,為當時施政之基,郡則有軍備,為控制守禦而設,亦見《先秦史》第十四章第一節。故決廢封建之後,遂舉分天下以為郡也。三十四年,淳於越非廢封建,仍為李斯所駁,且以此招焚書之禍,見下。李斯持廢封建之議,可謂甚堅,而始皇亦可謂能終用其謀矣。

是歲,又收天下兵,聚之鹹陽。銷以為鐘,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宮中。此猶今之禁藏軍火。當時民間兵器本少也。參看第十八章第六節。《始皇本紀》但言銷兵,《李斯傳》則雲“夷郡縣城,銷其兵刃,示不復用”;賈生言秦“墮名城”;《始皇本紀贊》。《秦楚之際月表》曰“墮壞名城,銷鋒鏑”;《叔孫通傳》:通對二世問曰“天下合為一家,毀郡縣城,鑠其兵,示天下不復用”;嚴安上書:言秦“壞諸侯之城,銷其兵,鑄以為鐘虡,示不復用”;《漢書》本傳。則夷城郭實與銷鋒鏑並重。《張耳陳余傳》:章邯引兵至邯鄲,皆徙其民河內,夷其城郭,則名城亦有未盡毀者,然所毀必不少矣。《宋史·王禹偁傳》:禹偁上書,言“大祖、大宗,削平僭偽。當時議者,乃令江、淮諸郡,毀城隍,收兵甲,徹武備者二十余年。書生領州,大郡給二十人,小郡減五人,以充常從。號曰長吏,實同旅人;名為郡城,蕩若平地”。則宋時猶以此為制馭之方,無怪秦人視此為長治久安之計矣。三十年碣石門刻曰“皇帝奮威德,並諸侯,初一泰平,墮壞城郭,決通川防,夷去險阻,地勢既定”,則當時並有利交通之意,不徒為鎮壓計也。後人舉而笑之,亦過矣。

銷兵之後,《史記》又稱其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此自一統後應有之義,然此等事收效蓋微,世或以為推行盡利,則誤矣。參看第十九章第二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