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與平等(第2/2頁)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盡管隱私與平等的觀念得到了越來越多的思想支持,但同性戀自由的擴展始終飽受爭議。1967年英國法律準許二十一歲以上的男性私下發展同性戀,但隨後有一大堆人出來指控同性戀“公開”勾搭。於是,一項新的法律被推行,其針對的並非同性戀本身,而是將其限制在公眾視線之外。遲至20世紀8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依然認定,男性即使私下、自願發生性關系本質上也是不道德的,應受懲罰;而英國政府則規定,任何地方政府倘有任何“推動同性戀”或者在學校教導孩子“將同性戀視作一種家庭關系來接受”的舉措皆屬非法——所有這些法律直到2003年才被最終廢除。盡管不斷地面對著不計其數的挑戰,對於同性戀的歧視仍未能終止,這不僅僅體現於婚姻制度,同樣體現於對於不正當行為的定罪上。如今在英國,一個男人在性行為過程中用燒紅的鐵板在其妻子臀部打上烙印是合法的,不過如果對象是男性的話,即使秘密且自願地進行此類虐戀儀式,仍然是不合法的——上議院與歐洲人權法庭皆作如是觀。因此不足為奇,如今許多學者與激進分子都拋棄了公共與私人行為之區分,而將其視為一種意識形態建構,遮蔽了社會中由特殊——主要是“異性戀規範”——觀念與政策主導的更大霸權。

因此,在過去五十年間,自由與壓制、平等與不公、個體權力與集體道德之間的平衡一直處於變動之中。雖然它們的形式一直在演變,但性道德、公與私的問題總是一再出現,如今,它們以不同的方式危及整個世界的天主教會,分裂全球的聖公會群體,不斷在美國政治之中掀起熱潮。不過,所有這些爭議都是由某些新的因子所塑造,它們根源於18世紀初次浮現的現代生活方式與思維方式。不止於此,啟蒙的理想根基比以往更為牢固,成年人應當自願地發生性關系,不論其性別、性取向抑或婚姻狀況為何,此種基本觀念得到了隱私這一憲法權利的保障,雖然它仍具爭議,但已經銘刻於英國、歐盟與美國的基本法律之上。

因此,啟蒙的最終遺產遠非直截了當,而其影響仍在不斷演變。回過頭來看,我們很容易認出它是一個歷史節點,自此以後的西方性文化轉入了一條完全不同的發展軌道。如果說其間有何差異的話,那就是此種文化的特征——它的個人主義、它的明確性、它的放任性、女性與同性戀者所要求的平等地位——在近幾十年變得更為獨特,而世界也隨之變得更小。它們同樣造成了廣泛影響:西方的女權主義已波及全球,西方的性自由觀念亦復如此。

盡管如此,類似於前現代歐洲的性理想與性實踐在世界某些地方仍然得到堅持。男人與(特別是)女人依然會因為發生婚外性行為而面臨公共訴訟的危險。在多數情況下,上帝之道會充當審判的主角。正如阿亞圖拉·霍梅尼1979年的著名聲言,在一個道德社會中處死妓女、通奸者與同性戀者,就如割下腐肉那般正當。在某些伊斯蘭國家,婚外偷情或同性戀的男女仍會被施以監禁、鞭刑、絞刑,甚至石刑。在法律之外對這些男女施加迫害的做法,甚至更為普遍與根深蒂固。同樣的行為也曾經在西方文化的大部分歷史時間持續過。它們建立在相似的基礎之上——聖書與聖人的神聖權威、對於宗教與社會多元主義的禁絕、對於性自由的恐懼、對於男性統治權的堅信。它們顯然有利於維持父權社會的秩序,它們也顯然不利於人類的幸福。它們會在這個世界的其他地方延續多久,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