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誘奸(第2/2頁)

但如果那個誘奸者已婚該怎麽辦?還要施行這一原則嗎?自從1603年以來,重婚就是一項重罪,而在19世紀此乃成為了一個廣受爭議的問題。許多嚴肅的評論者主張將一夫多妻制作為一種誘奸的補償。如果人人都同意婚姻對於女人、孩子與社會是最好的,而把一個男人限制在一個伴侶上又是不合理的,那麽這豈非一種明顯的解決方式?當離婚不被允許時,一夫多妻制可否提供一種合理的方式,以平衡男性的欲望和性責任,並進而支撐婚姻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