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盈縮(第2/5頁)

在現代人看來,這些辯護中最刺眼的莫過於其對於階級與性別的限制。雖然性自由在觀念上適用於社會的所有階層,而且在18世紀晚期與19世紀的工人階級中,各種形式的自由結合也屢見不鮮,但此種觀念首先還是意在為紳士與貴族提供辯護。相比之下,性規範經常被視為中產階級體面正派的一種特征。同樣地,在受教育階層看來,勞動階層的道德狀況乃是一種公共事務,因為國家的整體實力與繁榮昌盛由此維系,還因為窮人的私生子會造成地方稅收與資源的負擔。“在每一個文明社會”,亞當·斯密在1776年評論道,都存在著兩類不同的道德律法:一種是針對普通民眾的“嚴格”律法,另一種則是針對上流人士的“寬松”律法;只有後者才能夠承受並彼此諒解“男女至少一方通過出軌行為”來追求快樂。盡管在18世紀晚期,有關私生子的法律可能是針對不貞行為之公共戒律最為重要的遺留形式,但不足為奇的是,倡導性自由的上層人士壓根兒就不把它放在眼裏。

正如斯密所指出的,性自由同樣嚴重地偏向男性的利益。有的時候此種學說以一種普遍的意義表達出來,並時而(17世紀80年代阿芙拉·貝恩的詩歌是最驚人的例子)把男女兩性都納入其中。但多數時候它明顯強調的是賦予男性自由“使用”或“享用”女性的權利,很少有專門支持女性之性自由權利的公開討論。相反,雖然人們過去遵循宗教道德標準,如今更重視世俗的意義,但這一轉變卻強化了雙重的性標準。不少關於性自由的討論都承認所謂女性貞潔只是一種人造概念,是文化與教育灌輸出來的產物,1749年休謨認為這一事實“如此明顯”,以至於毋庸贅言。然而,人們又覺得應當繼續強化這一概念,其主要理由乃出於現實的與家長制的考慮,一如那些性戒律的辯護者。這些理由中最基本的,一如伯內特主教所述:“男人對於他們的妻子與女兒具有一種所有權,因此對她們的褻瀆或侵犯乃是一件不正義與有害的事情。”另一種流行的觀點是,一個不貞的女人可能給她丈夫生出孽種,由此危害了繼承權與夫系的傳承,可事情無法逆轉。休謨議論道:“從這種粗淺的解剖學的觀察,可以得出兩性在教育與義務方面的巨大差異。”正因為血統與財產權的混亂直接威脅到公民社會的利益,所以女性失貞不應被視為無害或私人事務。(雖然“以一種更直接的方式來解釋”,但根本原因乃在於“男人才是法律的創設者與解釋者”,另一位作者如是說。)

因此在這一時期,隨著那種認為性自由對於男性而言是自然的這一觀念之興起,一種新觀念得到了強調,即正派的女性應當追求貞潔。即便是約翰遜博士,雖然他厭惡放蕩之舉,但也認為此中存在著一種“巨大的”差異,一位人夫偶爾小心謹慎地與人偷腥算不了什麽,對他的妻子沒有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但一位人妻的出軌則會危及“全部財產權”。

我們當然可以在18世紀找到不少上流階層的女性,這些人公開展現出一種尺度極大的性自由。有一些證據顯示出她們如何進行自我辯護。1751年,瓦納夫人弗朗西絲居然發表了一部關於其偷歡生活的五萬多字記述,冠以含糊的標題《一個貴婦的回憶錄》(Memoirs of a Lady of Quality),作為托比亞斯·斯莫利特的小說《佩裏格林·皮克爾歷險記》(The Adventures of Peregrine Pickle)的一部分。考慮到她的第二任丈夫是一個粗魯的陽痿者,她堅持認為其可以自由選擇對另一個男人保持忠誠。這種承諾“我認為跟任何婚姻一樣神聖,並且比那些強制或不自然的婚姻有力得多”。對於丈夫,她唯一感到需要負責的是,自己不應當讓另一個男人的孩子來繼承他的財產。

與此類似,博斯韋爾的一位女性朋友認為“她擁有與丈夫同樣的自由來過得風流快活,只要不給家裏帶來孽種”。博斯韋爾的小情人卡姆斯勛爵之女簡·霍姆,也對於他們之間的關系持有相似的看法。

她是一位敏感的哲學家,她說:“我像愛丈夫一樣愛著我的丈夫,像愛情人一樣愛著你,每一種愛都很真實。我對他盡到一個好妻子的本分,我對你則獻身於愉悅的快感。我們守住彼此的秘密。自然的義務要求我不能懷上你的孩子,我們的愛情不能傷害其他人。我的良心並沒有責備我,我確信上帝也不會感到冒犯。”

博斯韋爾有時承認,對於這種私情感到不安,“盡管她深情而寬容,卻沉浸在自己的想法裏。她批評我的軟弱,我該怎麽做?我延續著自己罪惡的愛情……”簡·霍姆當時只有十六七歲。十年之後,她的丈夫帕特裏克·赫倫因為發現她與一名陸軍軍官有染而選擇了離婚。當關系敗露之時,她稱“自己充滿自責,希望全能的上帝不會僅因為這種罪行就懲罰她,那完全是一種激情的滿足,而那些激情是上帝根植在她本性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