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律與道德真理(第2/2頁)

隨著17世紀的作家們逐漸意識到全世界古代與現代社會的廣度與多樣,上述的後一種觀念得到了強化。尤其令當時人震驚的是,其他人群的性風俗看上去如此截然不同。在有的民族中,“處女公開展示她們的私密部位”,有的民族允許私通與殺嬰,有的通過集體享用新娘來進行慶祝。在有的社會中,“公開為男人經營妓院”,抑或“十或十二”對夫妻同床共枕。在有的地方,女人被買賣,或者隨意離婚;有的國王在處女出嫁前將她們一一蹂躪;還有一些地方支持亂倫,共同享有全部女性,或者重視女性濫交。在古代不列顛人之中,一如尤利烏斯·愷撒所記載,“十或十二個男人”共有一個妻子,而父母經常與他們的孩子上床。希臘人與羅馬人似乎對於雞奸不以為意:事實上,“神聖的柏拉圖即對此稱道”。《聖經》也表明,其他一些蒙受上帝恩典的文明完全接受一夫多妻制與納妾制。難道這一切不都證明了性倫理是變動不居的嗎?為什麽只能允許一夫一妻制下的兩性關系呢?

對此,傳統的回答是,基督教道德,尤其是英格蘭國教的道德乃更為優良。1698年一位牧師警告說:“把我們自身籠罩在任何時代的事例與習俗或者前人的陰影之下,這一做法是荒謬而徒勞的。我們置身於一種更良好、更高貴的恩典之下,因此我們被更嚴格的法則與更高貴的美德所維系。”與之相反,那些異教徒與野蠻人的道德準則只不過是“支離的格言”,它們存在著如此大的差異,正因其不具有堅實的基礎。洛克不無鄙夷地質問道:“說到底,像蘇格拉底與加圖這種人又能算什麽呢?他們允許其他人來到自己的婚床,將自己的妻子借給朋友們享用,慫恿煽動著他人的欲望。”讓一個人接受古代哲學家的倫理指導,這無異於將他們驅入“一片不可捉摸的原始叢林,一處沒有盡頭的迷宮,他們將永遠無法脫身其間,倘若他們接受的是世界上其他宗教,情況還會更糟”。事實是,“單憑理性很難”有效與全面地“建立起道德”。只有神聖天啟的“樸實誡命”才能做到,洛克論證道:

如果一個人相信耶穌基督是上帝派遣的王者及那些信眾的救世主,那麽對他而言,耶穌所有的誡命都是神聖原則。不需要別的證據去證明他所說的是否為真理,他說過就已足夠了。於是,只需誦讀那些受到啟示的經書,其中所有的道德義務表述得清晰樸實,並且易於理解。

法學家約翰·塞爾登以一種更直率的方式說道:

我不能想象自然法除了表示神法以外,還有什麽別的意涵。

如果別人不告訴我,我如何知道自己不應偷盜,自己不應淫邪?那是因為我的確已經被告知了嗎?那不是因為我認為自己不應當做,或者你認為我不應當做,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的思想就有可能變化。這些約束來自何處?來自更高的力量,而不是來自其他任何地方。

到了1700年,人們似乎已頗為懷疑,在倫理事務中信仰與服從是否一定優先於理性的認識,而宗教多元論的傳播也削弱了這種觀點。此外,這種觀點隨著自然科學與形而上學在當時的進展也開始顯得過時,新的潮流似乎期望通過一種新的科學方式來為上帝的運作提供證明。更為現代的觀點則主張,精神與道德真理應當首先建立在一種符合邏輯且可以證明的基礎之上。根據這一觀點,真正的信仰只能來自真正的認識:理性之外的一切不應被信仰。只有自然的法則才能約束並解釋道德的規則,1682年一位劍橋的神學家如是說。否則的話,一件事情“僅僅因為某個女人自己的理由就可以被視為好與壞,而這種理由也可以同樣用來證明謀殺與通奸是好事,一如它們也可以是壞事”。

對於理性判斷的論證經常與對於良心自由的論證相重合。兩者都具有如是特征:對於宗教證明的可能性頗為質疑,對於《聖經》文本的可靠性持懷疑主義,不信任教士的標榜,相信真正的宗教本質上具有樸素性,堅信任何普通的男女都有能力解釋它。沃爾溫認為:“如果人們自己鼓起勇氣,毫不懷疑自身的理解力”,他們就會很快拋棄由牧師傳授的一切虛假與利己的雜亂之說,並發現“所有必要的知識都是易於掌握的,求之即可得”。貝爾這樣主張:任何所謂來自《聖經》的說法,倘若違背了自然理性,就不應當被信仰,甚至連上帝的道德誡命也不能與我們的“普遍理性觀念”相矛盾。正如休謨1755年對這一立場之歸納:“全部摩西律法都要被廢除,除非它可以被自然法所確立。”

到了17世紀晚期,對於性道德的辯論話語開始發生變化,成為了對於啟示與“理性”宗教之兼容性這一普遍爭議的一部分。到目前為止,重新論述性規則的嚴肅嘗試,一直被限制在對於《聖經》與教父著作的重新翻譯與闡釋活動中。正如克裏斯托弗·希爾對於17世紀中期激進主義的點睛之語:“不論其結論多麽激進,不論其神學多麽異端,他們逃離神學的路徑依然是神學。”無論如何,隨著人們逐漸不再傾向於以啟示為根本來探討道德律令,他們更願意尋找那些看上去源於內在“理性”或“自然”的支持。這就為人們的探討打開了一扇更廣闊的大門。自然法是否能夠為上帝反對偷情與通奸的誡命提供支持?或者說,它是否允許一種程度更高的性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