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與道德寬容(第2/2頁)

因此,根據這些最近的經驗,洛克對於宗教與道德事務的區分就顯得不無爭議。不過事實上,他自己對於個人自由界限的觀念同樣不大確定。一方面,他有力地論證每個人都擁有處理其財產、其自身及其靈魂的自由。法律與懲罰不應觸及“靈魂的關切”,它們只應當在其分內保護個人的健康與財產,以使其免受自身的“疏忽或不良管理”之害。正如“沒有人會糾正一個在酒館揮霍家產的敗家子”,所以“沒有人能夠被強迫發財致富或身體健康”,那麽同樣,“每一個人的拯救僅僅屬於他自身的關切”——這些都是私人事務。而另一方面,洛克同樣堅持傳統觀念,即應當也必須通過懲罰人們的罪惡來管理個人行為。這是為了他們自身的好處,因為這既會使他們也會使社會更為接近上帝。當面對“酗酒、淫亂以及諸如此類的墮落之舉”時,治安法官因此

可以而且應當運用權力幹預,並正顏厲色……糾正人們的邪行,使其舉止歸於正當,且振起節制、和平、勤勞與誠實之風。這是他們在所有地方都應當履行的職責,也因此,他們懷有上帝的使命,不論是緣於自然還是啟示。

簡而言之,人們應當被“治安法官所管束,以過上節制、誠實與嚴謹的生活”,因為“通往正確宗教觀念的障礙正存在於人們的生活之中”。

簡而言之,似乎在1700年以前,幾乎每一位支持寬容者強烈關切的並不在於弱化道德戒律。恰恰相反,其中不少人都希望強化戒律。然而這種態度頗堪質疑。倘若人們可以依賴良心而實現其最終救贖,為何良心不能在次要的問題上也指引他們?倘若強制手段不能改變人們對於屬靈真理與謬誤之意見,何以又能對於肉體過失有更多作為呢?

歸根結蒂,這些問題不僅關涉到私人良心與強制行為之界限,也關系到如何定義正確與錯誤的知識、自由意志的範圍,以及公民社會之目的。私人道德與公共良善之間究竟有何種關系?一個政府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幹預其公民的生活?每個人有多大自由去接受與拒斥特定信仰,去捍衛它們,去踐行它們?

這些終極問題沒有一個是全新的。事實上,其中的每一個都可以追溯到所有政治理論的核心問題——服從與權威的問題。不過,沒有哪位嚴肅的中世紀或文藝復興時期研究自由或正義的理論家會認為,從這一視角來系統考察性行為是有道理的。關於個人自由的傳統定義只是政治或法律性的。只有從17世紀晚期開始,其潛在的畛域才開始顯得更為廣闊,不僅包含了精神自由,而且不久又包含了道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