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余到職業(第2/2頁)

我們於是可以看到一種明顯的反諷:社團試圖讓自己的籲求被大眾接受,而且它們所宣揚的目標是復興社群的道德監督;可它們的運動導致了相反的結果。盡管有草根活動家幫著舞動唇舌,但運動主要依靠的還是一小群固定的改革者與官員。大多數支持者只是提供現金支持,而非親自上陣助力。其主要後果就是導致了都市監管機制建立在一種更加謀利的基礎之上。

這種趨勢在很早就顯露苗頭。至少在伊麗莎白女王統治時期,首都生活之逐漸擴張與日趨復雜,就已經削弱了傳統監管體系的吸引力與有效性,按照傳統,普通戶主負責巡邏街道並輪流擔任警察與其他官員,其中最早出現改變的是守夜制度。17世紀早期在城中的某些區域,就已經普遍出現了雇人守夜的做法。到1700年這一做法已如此普遍,以至於有些居住區開始為此征稅。雇用警員的現象同樣因為警務的日益繁重而穩定增加。盡管如此,個人義務之原則仍然未受損害,許多戶主仍然履行著個人職責,並且雇用他人之作風實際上並未能提高系統的效率。社團改革的諸種做法即在此一背景中醞釀而生——通過募捐籌款,獎勵盡職的官員,以及雇用全職的檢舉者。這些改革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解決方式,以應對傳統的業余行政之崩潰。這些做法的相對成功鞏固了有償執法的觀念,推動了監管活動的職業化。

反過來,與社團之衰落相伴隨的是,人們普遍意識到倫敦的監管未為完善,其結果就是1740年左右監管系統的根本改革。首都的每一個教區現在都要建立固定、有償的守夜制度。專業警察愈加普遍。在整個市內,治安法官建立了公職,專門進行執法,並且其數量在各個區域都大幅增加。這些轉變的大量出現,正標志著長期以來將監管視作個人承擔之公共責任的觀念已經走到盡頭。從今往後,戶主的角色只是付錢讓人工作,而專業化的巡邏與事務性的治安法官將成為常態,而非例外。

其結果就是,到了18世紀中期,普通公民如果試圖對抗邪惡,再也不用親自打官司,而是雇用他人代勞。18世紀50年代的時候,科文特花園的居民在面對妓院的滋擾時,選擇獎勵檢舉者,而非自己親自指控。18世紀60年代,為了消滅街頭流鶯,聖馬丁的魯德門地區雇用了一名專業人士幫他們整肅街道。規模更大的運動之手段同樣與此類似。1757年至1788年復興的倫敦易俗會、1787年由威廉·威爾伯福斯所創立之全國性的陽光協會以及1802年出現的祛邪會,都致力於抵制各種不當性行為。其中每個社團中的改革者都通過募捐籌款,然後鼓勵警察與治安法官執行法律。只有在一種情況下他們才會親自參與監管與指控罪犯:那就是事情牽涉得太廣,僅靠雇傭工與專業人員遠遠不夠。

在其他領域中也呈現出類似的發展趨勢。在刑事審判中,以謀利為目標的專業控訴人越來越普遍。政府自身也通過提供大量報酬來鼓勵此類行為。此外,尤其是在1750年以後,國內的民間社團也鼓勵和資助對於偷獵者、竊賊與其他罪犯的指控,到了1800年,已經有超過一千家此類社團。對於城市治安法官而言,獲取薪金與收益也被逐漸認可為正常動機:1792年,《米德爾塞克斯司法法》將支薪治安法官定為常態。這種越來越倚重專業化的趨勢,實際上是1700年後普通民眾法律參與之衰落趨勢的一部分。法律在思想上的重要性仍然牢不可撼:在某些方面甚至更重要了。然而其群體基礎,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都無可挽回地削弱了。這造成了深遠影響。幾個世紀以來,法令戒律的文化一直倚靠民眾的參與,而到了1800年,這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