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的社團(第2/2頁)

針對街頭流鶯、妓院老鴇與嫖客的懲處方式,還是令人想起了一些傳統性監管的手段與意圖。盡管行為不檢者要受到鞭笞、遊街,並罰做苦力,但如今人們已開始嘗試用不那麽嚴苛的方式對待罪犯,而是譴責他們,私下說服他們走上正途,以及給他們傳發訓誡文字。正是基於相似的原則,人們也開始通過曝光姓名與公開羞辱給性犯罪者施加壓力。即便在倫敦,也同樣存在恢復教會戒律的呼聲。倫敦塔橋的社團建議每一個教區的牧師,應該秘密任命督察員來監視那些因淫蕩之舉而“臭名遠播或嫌疑重大”之人的一舉一動。每周日,他都要“召集民眾,特地念出一些人的名字與罪行”,將他們逐出社群,“直到他們通過公開懺悔及戴上悔過標記來凈化自己的靈魂”。這就是蘇格蘭的情況。在1708年,安妮女王下令每一個長老會與教區從今以後也采取類似舉措,“點名道姓……以警示邪惡與不道德行為,並且(揭發)和控告那些有罪之人”,與世俗司法機構合作。這些舉措最終的理想是建立一個社會,在其中,不道德行為被“所有人避之唯恐不及,除了那些邪惡與褻瀆之輩,他們被迫藏身於黑暗的角落,終日惶惶於被人揭發”。

3.第十一期黑名單,列出了前一年由東部塔橋的移風易俗社團所懲罰的八百三十名男女的姓名和過錯。

這一運動的成效立竿見影。1693年,倫敦塔橋社團第一次把活動範圍遍及於整座城市,它指控數以百計的男性女性存在亂交行為。它還使倫敦近三十名妓院老鴇承受高額罰金與公開鞭刑,這一數字相較於復辟時期的水準有顯著增加。所有這些都反映出這一運動獲得了廣泛支持——不僅來自於治安法官,同樣來自於普通市民,他們在很多訴訟中都助有一臂之力,他們作為陪審團中的一份子,以大陪審員之身份,反復要求從重懲治妓院與站街女。

這種活躍的態勢持續了很多年。從1700年至1710年,每年都有一千多起針對性犯罪的訴訟由社團發起,從1715年至1725年,數字甚至更高,有時一年還會有接近兩千起。這一運動在倫敦城內的效果尤其顯著,而這裏是運動的中心,是首都的中心,也是國家的中心。數年之內,不論站街女還是妓院都明顯減少。在1709年,社團在有關妓院訴訟的報告中驕傲地宣稱,它們“在城內只發現了一家”,過了些年,“城內連一家也沒有了”。即使到了這一運動的尾聲,倫敦城內似乎也看不到什麽公開的罪惡行徑。

社團的狂熱不久就導致它們開始負責首都的大部分性監管任務。1693年,大約四分之一的性犯罪指控都要歸功於這一運動,但大多數指控是由地方官員和個人按照傳統方式提起。然而十年之後,這一比例嚴重下降:1703年,85%的審判由社團提起訴訟。同樣情況也出現在對於雞奸的訴訟上,從17世紀90年代晚期開始,這類訴訟就主要由社團提起。因此,社團運動初始之宗旨乃是對於現有的性監管機制提供補充,但最終它卻幾乎完全取代了舊有的機制。

雖然社團逐漸主導了針對不道德行為的司法活動,它們面臨的困難卻與日俱增,其中最棘手的就是都市無止境的擴張。在這一背景下,即使懲治賣淫表現為一股時代趨勢,但它也呈現出另一種不同的形勢。受到懲處的妓女人數雖逐年攀升,但其數量卻遠不能與性亂行為之愈演愈烈相提並論。隨著社團運動看上去越來越強勢,它也開始被自身的使命所壓垮。

4.一對男女在一次例行搜捕中被巡夜人逮個正著(一份18世紀中期的版本,其創作時間可追溯至1710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