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利與失敗(第2/3頁)

相反,這一新制度的主要後果是,控告與懲罰呈現出越來越寬松之潮流。在米德爾塞克斯郡,數以百計的通奸嫌犯都由治安法官具結保證,而非送交庭審。換言之,就是被迫解除對這些人的兩性關系指控,並找到正派的公民為其良好行為提出保釋,再讓他們在法庭上為其未來的行為提供擔保。對於妓院老板的指控書在英國高等法院中仍不斷出現,然而其中沒有任何地方明確援用那部新法律。在不少郡,對於通奸與私生子的指控呈現出明顯增長:例如在德文郡,1655年,也就是在迪斯布羅反對不道德行為之運動的高峰期,這類指控占據所有犯罪指控的三成以上。

這些指控多數並未依據新制定的《通奸法案》,而是依據過去有關私生子的法令(雖然就技術層面而言,兩者不能兼容,但舊法令仍然保持效力)和普通法,以及治安法官傳統上針對性過錯而行使的自主決定權——縱使這一權力有悖於新法令的條文。與過去的做法一樣,許多罪犯顯然首先接受非正式的訓誡,在屢教不改的情況下才會遭到起訴。與此相類,1652年12月,伊麗莎白·拉特克利夫因為曾有過私生子而受到審判,被控觸犯了有關偷情的法案,而她最後卻被釋放了,原因是她雖然已經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但她“痛悔前非”。又如,伊麗莎白·古德哈特被控犯有死罪,此件案子的情況已確鑿無疑:她生下了一對雙胞胎,這顯然不是她丈夫的孩子,而她承認與兩個人有過奸情;但她同樣“痛感罪責深重”,最後被倫敦治安法官赦免。

司法裁量同樣另有自己的一套做法。17世紀50年代在米德爾塞克斯,一些通奸罪名不成立的男女還是得被送到感化院,或遭到監禁,直到表現良好得以保釋。議會軍的司法審判甚至更為專斷。1642年,為了不遺余力地展示其對於一個“從倫敦尾隨我們部隊的娼婦”之不快:“她首先在城裏被遊街示眾,隨後戴上木枷,關在籠子裏,再後來被浸入河水之中,最後驅逐出城。”在1645年贏得內茲比戰役之後,議會軍的部隊對於失敗一方王黨軍的營妓采取了報復行為。其中來自愛爾蘭的約一百多人被直接殺害,而每個英國女性則被鞭子抽打臉部以致永遠毀容。許多議會軍的士兵自身及他們的情人,也因為敗壞道德而被軍法處置:例如,1651年冬天在蘇格蘭的利斯,一對男女被判處

在漲潮之時浸入水中兩次,然後綁在馬車尾部用鞭子抽打,要光著後背挨三十九下,從利斯的警衛總隊一直抽打到愛丁堡港……然後從城裏驅逐到各自的(即不同的)港口。

從1655年到1656年,軍事統治一度覆蓋了整個英格蘭。與此同時,共和國熱心於在西印度群島擴大種植園。於是,在1656年春季,部隊士兵們被派遣襲擊倫敦的街道與酒館。他們綁架了一千多名“生活放蕩的女性”,關押在一艘特遣的輪船中,漂洋過海三個月,將她們強行運至巴巴多斯居住。由於人們普遍的擔心,《通奸法案》受到了程序保障的限制,以免其不公正地施加於正派的男性與女性;但是,妓女並沒有同樣的權利。

因此,從根本上說,這一法案的通過乃是一場得不償失的勝利。清教徒的統治明顯抑制了性放縱:婚生子的數量似乎降至17世紀50年代的最低水平。但這一法案的影響主要是象征性的:大多數性監管並不依此行事,而就長時段來看,新教徒的這一嘗試最終適得其反。廢除教會法庭,結果證明是毀滅之舉,其留下的巨大的性監管空白只能由世俗機構一點一點慢慢填補。從更普遍的意義看,這一舉措摧毀了戒律體系,雖然這種體系存在種種不足,但能很有效地與公眾情感協調一致;而取代它的乃是少數狂熱分子所信奉的法則,雖然其主張嚴刑峻法,但卻難以強制施行。

1660年英格蘭的君主制與國教會復辟,《通奸法案》被廢除。不過,17世紀中期的這場巨大動亂之影響不可能得到消弭。甚至在內戰之前,首都的急劇擴張已經開始影響到道德監管。如今留下的緊要問題是不斷加深的宗教分裂。17世紀40年代與50年代不斷增加的不僅有人們對於國教的不滿,而且也有新教內部的矛盾分歧。一旦沒有了審查制度,也不再有強化宗教一體的措施,各種各樣的教會與教派就如雨後春筍般紛紛湧現。復辟的英國國教會決定扭轉這一趨勢,重新恢復傳統:另立宗教門派在過去曾是一項罪行,非正統的宗教會議曾遭到禁止,而且教會法庭曾花大量時間指控宗教異端。然而,這種做法在城市中只是徒勞:別門別派如今比比皆是,且根深葉茂。同樣,教會法庭宣稱要施行普遍的道德與精神戒律,最後也是無果而終。在一些小型的農村社群中,教會法庭成功地重新建立起針對性犯罪的審判制度,並且一直到18世紀都還在發揮作用;但在倫敦及其他主要城市則絕無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