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與懲罰(第2/4頁)

男男女女們對於此類行為最普遍的辯解就是他們準備結婚。其時一位歷史學家說道:“一旦他們結婚在即,束縛性行為的條條框框就瓦解了。”我們主要是從當時的案件中得知戀愛雙方對於彼此的這種承諾。事實上,在這些案件中,戀愛隨後都告吹,而當事人則被控有偷情或私生子;但顯然,雙方往往是在作出婚姻承諾後發生性關系,盡管在平時他們(或至少他們一方)也相信一旦女方懷孕,雙方就會結婚。例如,多蘿西·科尼什的情人

在第二次與她交歡的時候於備忘錄上記下時間,計算一旦懷孕,孩子何時出生,這樣她就可以放心——如果她能證明生下了他的孩子,他就會娶她。

而當1602年威爾特郡普萊特福德的米莉阿德·戴維斯生下克裏斯托弗·文森特的孩子後,她同樣告訴法庭,

鑒於克裏斯托弗與她同生在一個教區,又是左鄰右舍,而她是在他的勸說與請求下與之同房的,因此她自然而然地期望他會娶她。

通過這一背景我們可以發現當時性監管的局限性。畢竟,這不是一個把男女強制隔離開來的社會。多數人在他們二十歲中期或後期都保持單身,他們已經積累了技能與積蓄,已準備好步入婚姻,養家糊口。在社會與經濟生活的許多領域,男性與女性愈加頻繁地自由交往——工作、社交以及明裏暗裏相互追求。即便在鄉村教區,情況也是這樣,而倫敦尤其如此,這座城市本身就是一個世界,充斥著各種非法勾當與獵艷偷歡:妓院、流鶯、酒館、旅店、教堂、劇院、集市、市場以及街道,都湧動著陌生人。

無數通奸者、偷情者、賣淫者與雞奸者肯定都逃過了監管,其他不少人則躲過了公開懲罰。歷史學家們同樣指出了這一管制體系的偏袒。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受到懲罰,而權貴比草民遭受的痛苦要少得多:即使在宗教改革之後,許多貴族與紳士仍然有私生子而不必擔心受到指控(事實上,1593年下議院議員們拒絕以鞭刑來懲罰擁有私生子的人,因為擔心它會“加諸紳士與貴族身上,而這些人不宜受此侮辱”)。有時法律會被濫用,但往往收不到什麽效果。上述所有這些局限性都很重要(這種提醒同樣適用於研究歷史上大多數其他犯罪及司法系統),因為它們反映出權力如何在社會內部分配:在男人與女人之間,在富人與窮人之間,在各種思想權威與社會權威之間。

但這一切都不能讓我們無視這一最基本的事實:性監管乃是前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其運作體現了文化的核心價值。無論按照哪種標準,這一外部戒律的強制實施都取得了顯著成效。從早期中世紀到17世紀開端,其逐漸更為嚴苛地強化行為標準。其理論與實踐對於全體民眾之心靈與生活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的確,性監管並不僅僅是某種自上而下的外部強制。當然,其身後有教會與國家的權力作為支撐,但是民眾的身體力行與廣泛認同使其具有了內在活力。每個人在其中都起到了作用,甚至看守、警察與教堂執事也不過是普普通通的戶主,只是在社群中各司其職罷了,並不存在單獨的、專業的監管力量。這是一個群眾性的自行監管系統,整個社群監管著自身,支持著集體行為的準則。除此之外,還因為涉嫌不道德的案件經常缺乏堅實證據,所以這些案子的審判基本上反映了正統觀念之共識。

1.倫勃朗的作品《床》:當時罕見的一幅表現男性做愛的畫面,大概創作於藝術家與其女傭漢德瑞克·斯多弗開始一段非法男女關系之時。

大多數教會法院之審判程序的基礎,並不在於強有力的事實,而在於“公共名聲”或背德之“聲譽”。這些說法都表示公共意見的褒貶臧否,而不僅僅是一種個人的懷疑。可即便是公共意見,也並非都可等量齊觀:哪些人持有這種意見才是關鍵之所在。公共名聲若來自體面的公民,乃值得認真對待;但如果是來自“某個自揭其短的下流婦人單方面赤裸裸的指控”,那麽就像當時一本小冊子所言,這實際上並不是“一種名聲,而是一種訛傳”。與此類似,教會法庭推定有罪無罪的常用方法,並非根據一系列的證據,而是采用一種公共“誓證”,即考察整個社群的意見。如果被告能夠使規定數量的誠實鄰居公開發誓說其嫌疑是沒有根據的,而且沒有人站出來有理有據地反駁他們,那麽其指控就被撤銷:否則即以公共名聲為根據進行審判。從中世紀晚期到17世紀早期,誓證這種考察方式顯得越來越不容易通過,這也許反映了當時對於性罪犯越來越嚴厲的態度。在17世紀前二十年裏,當時記錄最為完備的案件來自索爾茲伯裏的副主教,其中有一份記錄顯示,超過二百名的被告之中,幾乎有一半沒能夠為自己洗刷而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