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肆 第二章 東鄉平八郎

話說明治二十四年(1891)六月二十六日,已經更名為北洋水師的清國艦隊再一次造訪了日本。

此時的明治政府,又完成了兩件對日本的維新改造。

第一是在明治二十二年(1889)制定了一部憲法;第二是在明治二十三年(1890)正式召開了國會。

話說在那明治二十二年(1889)的2月11日,明治政府頒布了日本史上第一部憲法,該憲法總共有七大章,76條細則,是當時全亞洲出台的第二部憲法。

第一部系奧斯曼土耳其帝國在1876年頒布的《奧斯曼帝國憲法》,不過只存在了兩年就被廢除了。

而在這部《大日本帝國憲法》中,到處洋溢著一股日本特色,具體講來其實就是天皇。

這麽說吧,看完這部憲法之後給我的第一感覺就是那幫人並不是為了規範國家才制定的憲法,而是為了能夠確保天皇的統治,以“法”的形式詮釋皇權,這才弄出這麽一玩意兒來。

在憲法的第一章第一條就明確表示了這個國家到底是誰的國家,憲法到底是誰的憲法:大日本帝國萬世一系由天皇統治。

這種類似親親我愛你一萬年之類只有在情詩情歌裏才能看得到的詞匯句子居然出現在了國家的根本大法裏頭,不得不讓人感到相當無語。

之後,憲法規定了國家權力的三個分叉,也就是我們說的三權: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

其中,立法權歸國會,國會設置上下兩院:貴族院和眾議院,共同決商國事;行政權則由內閣管,即各部大臣,像之前出現過的井上馨,就是總管外交的外務大臣;司法權方面則設立裁判所,即法院,用來審判處理各種案件。

不過,日本的三權表面上是分立的,但實際上並不算特別分立,之間還有著某種聯系,這聯系就是天皇。

首先,貴族院的各議員由天皇任命產生,眾議院的議員因為人數多,天皇挨個點他未必能點下來,所以只得交給下面去民選,但是,天皇擁有隨時解散眾議院的權力;其次,內閣大臣的任命權全部歸天皇所有,不過不管這些大臣做出怎樣的事情,天皇都不必為自己做出的選擇負任何責任,倒是在憲法的第55條裏有過這樣的規定:國務大臣輔弼天皇,並向其負責。也就是說天皇萬一吃多了喝高了壞了腦子幹出什麽出格缺德的事兒,大臣們得罪在臣躬——寫檢討的寫檢討,辭職的辭職,而天皇則繼續他的逍遙日子;再者,裁判所最高長官,也就是大法官的任命權,也在天皇手裏,並且在憲法中明文規定這幫公檢法是以“天皇的名義”行使司法權,換句話講,他們可以公然在把人關到牢房裏的時候揮舞著小錘子大喊一聲:“我代表天皇消滅你!”

此外,憲法裏還規定軍權也屬天皇。

總之,天皇就是憲法,憲法就是天皇。

說句題外話,這部皇家憲法的新鮮出爐讓當時日本廣大的愛國群眾振奮不已,在其問世的當天晚上,一批又一批的老百姓晃動著小國旗自發走上街頭組織起遊行,狂熱地慶祝日本從此成為亞洲唯一的立憲國,彼此祝賀當上了文明國的國民,盡管這部根本大法和他們自己的切身生活幾乎沒有任何交集,除了輕描淡寫地表示公民有結黨言論出版以及秘密通信的自由。

這讓人看了總覺得有點可悲。

憲法制定後的第二年,又開了國會,國會的簡單介紹前面說了,而具體的一些情況則放在後面再講,這裏先言歸正傳,繼續扯大清艦隊。

且說自那次不愉快的長崎事件之後,雖然暗地裏日本開始不斷發展海軍力量,但表面上還是一副希望和平的樣子,不斷地朝西海岸拋著橄欖枝,於是雙方就這麽又恢復了原先的睦鄰友好,並且在兩家高層的主導下,再次策劃了清國艦隊訪日活動,這次跟上次不同,不再有劍 拔弩張硝煙彌漫的氣氛,取而代之的則是一片親善,親善得要命,親善到不能再親善了。

當然,這一切都只是表面上的。

北洋水師這次跑日本的真正目的,是炫富來的——幹脆就讓那不知死活還妄圖靠不斷發展來超越自己的日本人近距離地好好看看亞洲第一的艦隊,或許能抑制他們那不斷膨脹的野望。

7月5日,艦隊抵達橫浜,艦隊長丁汝昌提督邀請了日本各界人士,在旗艦定遠號上就地召開了一個Party,會上,丁提督當著大家的面,用相當專業的術語介紹起了定遠號,北洋水師以及世界海軍形勢,其中口舌費得最多的,還是他的這艘寶貝定遠號,從排水噸位到大炮口徑,以及承載人數裝甲厚度,丁汝昌無一不娓娓道來,聽得底下驚嘆連連,大夥紛紛表示有生之年還從來沒看到過那麽厲害的玩意兒,就算是日本海軍一代老前輩,時任外務大臣榎本武揚,也對此贊不絕口,大長對方銳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