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嵩燾離婚未遂案(第2/2頁)

若國藩所言屬實,憑情而論,吾人讀者大概也能理解何以錢氏過門後要大鬧了。這位女士不是神經病,只是爭取自己的權利而已。傳統中國,妻與妾,與丈夫在身體上的親近程度差不多(以頻度論妾或過之),在名分與權利上卻有巨大的差別。錢氏雖為空降繼妻,仍是不折不扣的正妻,於情於理,俱不應接受與小妾平等的待遇。

還有證據。嵩燾的嶽父錢寶琛,特別能克妻,他的三位夫人,分別是昆山陳世和的第三、第六、第八女,叠相謝世,當郭錢聯姻,只剩下如夫人韓氏,即郭錢氏之母。而寶琛長子鼎銘,比嵩燾小六歲,則郭錢氏雖不一定年方少艾,但絕比嵩燾年輕許多,屈指可算了。那麽,一個小姑娘家,受了不公平待遇,鬧鬧脾氣,有必要說她“瘋癲”嗎?

更能做證的是俞大綱。其家與湘中巨族連有婚姻,其母後來在長沙見到了嵩燾死後才去湖南的錢夫人(已守活寡二十八年),觀感是這樣的:“年已老矣,嚴謹不苟言笑,賢婦人也,殊非先生所述近於瘋癇者流。”言外之意,很難想象青年有精神障礙,再守近三十年寡的女人,到老能是“嚴謹不苟言笑”的“賢婦人”。大綱不信,大家也不信。而在長沙也聽到了這樣的傳說:“或雲夫人以不見容於先生寵妾,忿而決絕。”閨門之內的事情固然隱秘,但在根本不保護隱私的時代,其實也是相對透明的。以此對照曾國藩所說婚禮之日“婦堂下坐而妾居上”,如出一口,歷數十年不變。只能信其有。

至於錢夫人何以守寡,何以來湘,答案則在嵩燾的回憶錄。錢夫人回上海後,嵩燾並未真正申明離婚,而是托朋友轉達三條“約法”,倘若錢夫人能夠遵守,則夫妻還可以做下去。第一條,既回娘家,且雙方未行夫妻之禮,則“於義可以另嫁”,然若不另嫁人,“則是為我守義,我不可竟以無義處之”。第二條,“此女之頑悖,多自其母,必其母死,或少失所憑恃”;顯然,這是歧視錢夫人的庶出身份,說來似合時宜,其實沒有道理。第三條,“脾氣是否能改”;你不接她回來吃飯,怎麽知道脾氣能不能改?

“郭三條”很快就擴散了。至少王闿運借此勸過嵩燾兩次,一則雲“若婦果至,必能相安,使老夫無妻而有妻,尤快事也”[同治九年(1870年)十月朔日記],再則雲“婦順彌貞,深居思咎,默而自守,又已八年,兩姓前諐,可以消矣”。闿運還拿這封信向嵩燾說合,據其日記,嵩燾的回答是,好。不但說好,還掏出另一封江南來信,說李鴻章建議,錢夫人若來,應先在湘綺樓(王宅)住下,經考察合格,再與嵩燾相見。只是,後來闿運從另一位朋友處得知,嵩燾對李、王如此熱心撮合的評價是:“和尚勸間,奇事。今不惟勸間,又迎其婦居於廟中,奇之又奇也[同治十一年(1872年)七月朔日記]。”最終,錢夫人也沒有理會郭三條(嵩燾雲朋友“皆不敢加保”),而是隔了二十八年來實踐這三條。

四十年後,俞大綱評論這件朋友圈的往事,說“細審先生內疚自訟之言,知夫人不負先生”(《跋郭筠仙先生玉池老人自敘未刊稿》);卻未發現前此李鴻章雖不能協和此事,卻早已逮住機會公開表明了態度。鴻章為嵩燾寫《墓表》,記敘未亡人,是這麽下筆的,“公娶陳,繼娶錢,先後封夫人,妾鳳、梁”;不僅表明錢夫人的身份,還刊落了鄒妾的姓氏。

嵩燾有四妾,鄒、鳳、梁、李,固可在銘墓文一一載明(王先謙撰《神道碑銘》即如此)。但是,四妾中唯鳳、梁產子,鴻章特懸高格,不錄無珠,也算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