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琦善點個贊(第2/2頁)

琦善就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中的刑部新來的年輕人。雖然是幹部,但不是領導,上班還得幹活,幹活就容易被老同志們噎著,噎壞了還沒地兒投訴。如前所述,各部首長對本部胥吏都是由衷地尊重,小琦要告他們的狀,那是不懂事。

小琦懂事,小琦不哭,小琦愛學習。他花三百兩銀子,請來一位刑部退休的老同志,咬緊牙關,苦學三年,學到“例案精熟”為止。有品官的地位,則未來有發展的空間,再兼有胥吏的本事,如虎添翼,則前途不可限量矣。為什麽琦善在三十六歲成為兩江總督?這就是答案。

1841年,當英軍兵艦到了天津,琦善臨危受命,去廣州處理“夷務”,在確信打不過對方的情況下,與英方簽訂了《穿鼻草約》。他之所以被稱為“漢奸”,即因這次簽約。然而,照當時的情勢,不簽約,又能如何?不過二十年,有所謂“第二次鴉片戰爭”,清廷不願完全履行條約,結果是圓明園被燒,廣州被占領。或曰,歷史不能假設,二十年前後的事情不能用來互證,那好,且看事實:一年後,清廷雖不承認《穿鼻草約》,卻須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才能停戰。

再看看《南京條約》與《穿鼻草約》條款的比較。前者同意完全割讓香港,開五口通商,後者規定割讓香港,然由中國保留在香港收取關稅的權力;前者賠款二千一百萬元,後者只需補償煙款六百萬元。於是,說到喪權辱國,二者皆然。說到外交利益的得失,則琦善謀國,猶有多者。以此,蔣廷黻才說:“倘與《南京條約》相較,就能斷定《穿鼻草約》是琦善外交的大勝利。”

做出這種判斷,實在不難。然而在當時,在晚清以至其後,出於各種原因,大家都不願為琦善點個贊。僅就當時而言,皇帝事前到底如何授權,事後到底如何卸責,失地賣國的真正罪人到底是誰,就是一樁疑案。雖無確證,但我們從琦善以擅訂和約得罪,革職充軍,不久即赦還,且很快又做回一品大員的事實來分析,可以相信清宣宗並未真把琦善當罪人。

至於當時的輿論與後世的清議,不利於琦善,更易理解。鴉片戰爭後,琦善任陜甘總督,有位下屬叫張集馨,在回憶錄裏這麽說:琦大人“天分絕頂,見事機警”,在刑部辦秋審(死刑復核),有“白面包龍圖”之號。在地方做官,辦案與用人,亦非不徇人情,但必須情理相合,方肯同意,總以“不貽害地方”為原則。也不是不受賄,但必須“公事結實可靠”,方肯收錢,而絕不做買官賣官的勾當。若然,則琦善在有清一代官場,應能獲得中上的評語了。但是,張氏又說,琦善“性氣高傲,不欲下人”,對當時的“名公巨卿”,基本上都瞧不起,不給面子(林則徐應在其列),以此,以名公巨卿領銜的評論界,對他自然是“毀多譽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