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章 疑罪從無(第2/2頁)

“然後我們手上掌握的證據,都只能證明這個家夥有嫌疑,但是沒有確鑿的證據能證明就是這個人幹的,你知道現在的規定的,疑罪從無,所以我們不得不把人又給放了。”

“會不會抓錯人了?”

“不會。”方成一臉肯定的說,“根據我們局內幾個老警察的經驗,也都認為這個司機最有嫌疑,但就是找不到證據!”

“所以說,現在的問題就是處在這個金液DNA不一樣上邊了?”

“嗯。”方成點頭說道,“我們現在也在排查其他人有沒有嫌疑,但是挨個對比DNA實在是太困難了,所以這段時間才忙的死去活來的。”

我國的法律這幾年不斷在進步,最典型的就是加入了疑罪從無這個規定。即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這個人就是犯罪嫌疑人,那麽這個人就是無罪的。即便是有再多的懷疑,再多的其他輔助證據,都不行。

舉個例子,比如一個空房間內,有兩個人。一個人突然被人殺死了,那麽通常理解中,另一個人肯定是兇手。

但是如果警方找不到諸如打鬥痕跡,兇器上的指紋,或者兇器的話,那麽這個人就有可能被疑罪從無規則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