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2章 “焦頭爛額”(第2/2頁)

“是!”

王大清清嗓子,捧起材料念道:“1999年9月22日,南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接到群眾丁國良報警,居住在南州市蘆花鎮湖濱村的其兄丁國財被其嫂陶玉玲毒死在家中。接警後,刑警大隊迅速趕到現場,開展偵查工作。”

“陶玉玲,女,47歲,小學文化,在親屬追問下,她承認投毒殺人。由於跟丈夫長期鬧家庭矛盾,於9月20號下午4時許,在其丈夫丁國財喝的菜湯裏投入‘萬靈’蒼蠅藥,將丁國財毒死在家中,然後偽造丁服毒自殺的假現場。”

“偵查員於22號晚9時傳訊陶玉玲,陶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同時,偵查人員收集了16份證人證言,對陶玉玲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實進行了印證。10月12號,陶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當時的南州市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當時的南州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

南州區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分局局長、南州分局刑偵副局長、刑警大隊長全在,聽著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案情,看著“老帥”、“少帥”及法制支隊領導欲言又止,想開口又不知道該說點什麽。

女嫌犯先是在被害人親屬追問下承認殺人,被公安機關傳訊之後一樣承認殺人,這個案子應該不會搞錯。

韓博糊塗了,很難相信這麽多人會坐在這兒研究這個案子。

謎底很快揭開了,王大下意識看了一眼分局領導,話鋒一轉:“由於被害人親屬是丁國財被害後兩天才報的案,犯罪現場已被破壞。因此,刑事技術人員沒有進行現場勘查。9月25號,在陶供認犯罪事實之後,法醫在殯儀館對被害人屍表進行檢驗。全身沒發現明顯損傷,排除了機械性損傷導致死亡的因素,沒有做病理檢材提取,僅提取了胃內容物、部分胃腔組織和7ml屍血,拍攝了屍體的顏面部照片。同年12月28日,省廳刑事技術檢驗報告結論:死者胃內容物及屍血中均未檢出常見毒藥成分!2000年1月18日,我市局技術大隊法醫呂靜晨同志應南州市局請求,對檢驗鑒定結果進行過分析。老呂認為從案情上看,死者丁國財喝了有毒的菜湯,對胃內容物及屍血均應檢出毒物。但屍體解剖時,被害人已死亡超過60小時,且屍體中度腐敗,食物中藥物濃度小,可能是未檢出的原因。”

明白了,問題出在死因上。

人怎麽死得你都沒搞清楚,檢察院當然要打回來,對他們來說這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正如韓博預料的一樣,王大拿起一份材料:“檢察院送達補充偵查通知單,同時送達《陶玉玲故意殺人案退偵提綱》,提出,案發現場裝‘萬靈’蒼蠅藥的藥袋是否提取?藥袋是否殘留有藥?如有藥應化驗出是什麽藥?是否能毒死人?提出應提供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應提供屍檢照片。同時提出化驗報告中未檢出常見毒藥成分,應排除其它死因的可能性。總之,在這些情況沒搞清楚之前,不具備起訴條件。”

檢察官很負責,韓博下意識點點頭。

“老帥”知道這個案子,知道大概情況,但當時南州是縣級市,南州市公安局不是分局,只是業務指導,不太清楚後來又發生過什麽,又點上根煙,冷不丁問了句:“後來呢?”

南州分局刑警大隊長接過話茬,一臉尷尬說:“後來根據提綱要求,提取案發現場裝有蒼蠅藥的袋子及袋內殘留粉末送省廳檢驗,檢出白色粉末含有‘萬靈’成分。但由於時過境遷,現場早已破壞,屍體早已火化,無法提供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也沒有屍檢照片。由於當時沒有對屍體進行病理檢驗,同樣不能排除其它死因的可能性。2000年8月,檢察院出具《檢察意見書》,經‘三長’會議研究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陶玉玲取保候審。”

“現在呢?”

“死者父親、弟弟多次報案,不斷上訪,在跟丁家人發生爭執的過程中,陶玉玲居然聲稱就是她毒死的,毒死又怎麽樣。民憤太大,壓力太大,分局只能將其羈押,人關在看守所。”

韓博低聲問:“進了看守所,她口風就變了?”

“她知道我們沒足夠證據,有恃無恐,她還請了個律師,關著不是事,放又不能放,搞得我們焦頭爛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