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章 有搞頭!(第2/3頁)

“二是去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適用〈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該通知雖然是給各級法院在案件審理時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釋,對我們來說同樣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據和參考……”

一條一條,認真學習。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該判多少年,無期徒刑還是死刑,那是檢察院和法院的事。

良莊派出所對這些不感興趣,只關心“並處”條款。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直至沒收!

“起步價”兩萬,什麽概念,想罰十幾二十萬要抓多少賭,要抓多少嫖。

同志們跟發現“新大陸”似的一個個喜形於色、激動不已,仿佛眼前有一坐金山卻一直不知道去挖掘,現在知道了,並且沒人跟自己搶。

“執法經濟”,想建設好“平安良莊”全靠它了。

韓博同樣高興,舉起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笑道:“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如果那兩個嫌疑人沒吹牛,涉稅金額絕對巨大,我們接下來又要辦一起特大案件!”

“韓所,那些買發票的呢?”

歸家豪同學顯然沒認真聽講,顯然沒認真看條款。

第一次接觸,需要時間慢慢消化,韓博自然不會批評,耐心解釋道:“《決定》第五條明確指出,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行為。也就是說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達到一定金額,一樣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會計要不要承擔責任?”

高亞麗舉起手,忍不住問:“韓所,在好多單位會計是‘外人’,比如從憑證上看出進項稅大了些,進項稅大就可以抵銷項稅可以少交增值稅,可是他又不知道單位是否用了票上所列的材料,也不知道進料情況,這種情況很多的。”

未來查處時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情況,她能想到這些韓博很高興,坐下道:“怎麽說呢,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一個會計的法律責任到底是什麽。如果你是一個企業的會計人員,只是負責記賬的。那從法律上說,你只要負記賬的責任。也就是說,會計的基本職能只是見票入賬,並不是所有會計都是要管理庫存什麽的。因此,就算真的有事,這樣的會計既沒違反會計法,也沒有違反其它經濟法律法規,一般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協助偷稅或主觀性隱匿收入那就要另當別論了。”

只知道虛開增值稅發票是違法犯罪行為,卻不知道什麽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研究好幾天財務書籍愣是沒能研究明白。

陳維光愁眉苦臉問:“韓所,我弄不明白什麽是虛開增值稅發票,開票就要交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怎麽就逃稅了?這點不搞明白,將來查處時沒法認定。”

“我也不懂。”小單苦笑道。

這個問題必須解釋清楚,韓博微笑著說:“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單位按道理是不能逃稅,但是接受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因為有了進項稅票,就能抵扣,就能少上稅。而實際上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那個單位極可能是個影子公司,是個皮包公司,票開出去了,他根本沒想報稅上稅,直接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我再給大家打個比方,一家公司采購進一批貨物,是有票進來的。在銷售的時候,客戶卻不要發票,這樣就有了余額。然後,另一家熟人單位要發票,就開給他們了,他們給了一些現金回扣,這一樣屬於虛開增值稅發票。為什麽屬於虛開呢,因為在本次業務處理上,表面上看該公司不存在少繳納稅款,發票開出去了,應納稅額沒有變化。但事實上開的是空票,貨物沒發生轉移,取得發票的一方能以此多扣進項稅,在下一個環節造成國家稅收流失。”

眾人若有所思,高亞麗禁不住補充道:“這種情況很多,比如一些賣水泥和鋼材的,進貨有票,銷售人家不要票。老百姓蓋房子,買不了多少,就算多買要票也沒用。一些需要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的單位給回扣,他們就給人家開,這就是虛開。”